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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员工考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考勤周期”指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所包括的工作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公司各级领导,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及总公司派驻分公司团队的员工。派遣制员工按照派遣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休假类别第四条员工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女员工哺乳期和男员工护理假。第一节年休假第五条员工累计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第六条员
2、工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7天;已满10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15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2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此基础上,员工每在公司工作满2年(派遣制员工被公司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派遣期间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则增加1天年休假,最多增加5天。第七条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实际工作月份(新入行员工以签约日开始计算,不足一个月部分按一个月计算)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按四舍五入原则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实际工作月份数12月)X员工
3、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九条各部门(网点)须合理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严格执行年休假计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按原计划休假的,应安排倒休。第十条员工年休假不影响绩效奖金。对员工经批准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相关规定标准于次年4月份前支付应休(按国家标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十一条员工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
4、分段安排,但不能跨年度使用。第十二条执行强制休假的重要岗位员工的休假办法另行规定。第二节病假第十三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可请休病假。第十四条员工请病假一天(含)以上、三天(含)以内的,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建议休假证明;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建议休假证明、处方、病历、缴费单,经所在部门(网点)领导同意后方可休病假。如确实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成年家属补办相关手续。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病需去医院诊病的,经本部门(网点)领导同意后可就诊。诊病时间按病假计算考勤,一个考勤周期内,诊病时间累计未超过4小时,不计病假;超过4小时、未
5、超过8小时的按照病假半天计算。第十五条入行满12个月的员工可申请带薪病假,全年带薪病假3天,当年有效。申请带薪病假最短为半天。第十六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工作需长期治疗休息的,按照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的不同,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三)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
6、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照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照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照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员工3个月内累计休病假满一个月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发送停工医疗通知书,向员工明确医疗期,医疗期自休病假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员工休病假期间薪酬执行标准为:(一)员工休满带薪病假后,继续休病假未休满一个月的,每休一个工作日扣本人日固定薪酬的40%(如遇小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分位,下同),计算方法为:每休一个工作日实扣固定薪酬二月固定薪酬/21.75天X(二)员工病假累计休满一个月,未超过六个月
7、的,固定薪酬按以下标准发放:L在公司入职年限不满5年的,执行本人月固定薪酬的60%;2,入职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执行本人月固定薪酬的70;3,入职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执行本人月固定薪酬的80%o(S)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其固定薪酬发放标准如下:L入职年限不满5年的,执行本人固定薪酬的50%;2.入职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执行本人固定薪酬的60%;(四)如上述病假期间支付给员工的固定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五)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所在部门(网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征得公司工
8、会同意后,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节工伤假第十八条员工因工伤需要休假的,相关备案、申报等手续以及薪酬待遇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事假第十九条员工因处理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停止工作,可请休事假。第二十条员工请事假需事先向所在部门(网点)提出休事假申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休事假。第二十一条员工全年累计请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第二十二条事假以小时为计算统计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第二十三条事假按照小时扣减固定薪酬。小时工资计算标准为:员工月固定薪酬/21.75天/8小时。第五节婚假第二十四
9、条员工年满国家法定年龄并在相应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给予婚假3天(不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五条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给予往返路程假合计1天。员工男女双方在同城工作,如去外地旅行结婚,只准婚假,不给往返路程假。第二十六条员工休婚假及往返路程假期间,不扣发薪酬。第六节丧假第二十七条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休丧假。第二十八条员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请丧假3天,死者在外地死亡需员工本人到当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往返路程假合计1天。第二十九条员工休丧假及往返路程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扣发薪酬。第七节探亲假第三十条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同亲属(配偶
10、、父母)分别居住在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相邻的两个直辖市)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休探亲假。第三十一条探亲假的休假标准:(一)员工去外地探望配偶、父母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3天。(二)员工休探亲假可给予往返路程假合计1天。(三)符合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上半年试用期满者,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试用期满者,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探亲假。(四)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五)探亲假当年有效,不能多年度合并使用。(六)探亲假及往返路程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三十二条员工休探亲假及往返路程假期间,不扣发薪酬
11、。第八节生育假第三十三条女员工生育假包括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第三十四条产假的规定为:(一)已婚女员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允许休产假128天(自然天数,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可在产前使用,但前后合并计算的总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二)女员工妊娠期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提供相应医疗证明的,算作工作时间,但每次不应超过4小时;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给予每天工间休息30分钟,算作工作时间。(三)已婚女员工流产的,产假或休息天数按当地规定执行,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四
12、)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凭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假规定为:(一)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胎子女后主动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建议休假的证明,给予计划生育假3天。(二)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二胎子女后,因未采取长效措施而怀孕的,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参照当地产假或休息天数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次及以上因未采取长效措施而怀孕需流产的,不再享有计划生育假,其休假按病假处理。第三十六条女员工休生育假期间,不扣发薪酬。第九节女员工哺乳期第三十七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给予婴儿哺乳时间,为哺乳期。第三十八条女
13、员工在哺乳期(期限为女员工产假期满开始上班之日至婴儿满1周岁为止)内,每日给予女员工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含路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的哺乳时间可以当天合并使用,共计60分钟。第三十九条女员工在哺乳期期间,不扣发薪酬。第十节男员工护理假第四十条符合政策规定的,女方生育子女,男方为公司员工的,可凭相关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请休护理假。第四十一条护理假7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二条男员工休护理假,不扣发薪酬。第十一节请假审批第四十三条请假审批权限(一)三天(含三天)以下假期审批权限:L各部门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
14、总经理)、网点总经理请假,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分管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批准;2 .其他员工请假,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二)三天以上假期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下列人员的休假审批权限为:L总公司派驻分公司团队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请假,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分管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和所属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批准;3 .各部门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网点总经理请假,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分管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批准;4 .各部门副总经理、网点副总经理请假,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5 .营运经理请假,报网点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分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6 .其他员工请假,报本部门负责人批
15、准;第四十四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网点总经理、网点副总经理(含主持工作)请假,均需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对于超假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第四十五条员工请假需履行审批手续,准假后方可休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一节缺勤第四十六条迟到、早退员工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一次,每次扣发50元月度绩效奖金;每月迟到早退次数超过6次,当月绩效奖金减半发放;每月迟到早退超过10次,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第四十七条旷工员工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全年旷工累计超过15天,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节加班第四十八条为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公司鼓励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原则上各部门(网点)不得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确实需要加班,在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合理、妥善安排加班人员及加班时间。第四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组织员工加班:(一)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二)由于行内一些临时事件,必须在规定工作时间外、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的;(S)为了完成紧急工作任务的。第五十条加班的认定标准:(一)员工工作日加班每天不应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加班3小时以内,但每月累计加班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二)对不能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