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民政办建设工作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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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民政办建设工作调研报告一、我县乡镇民政办现状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在各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视卜.,我县乡镇民政工作得到肯定加强,民政助理员队伍结构得到肯定改善,基层民政干部的综合素养逐步提高。大部分民政助理员工作能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安心酷爱本职工作,整个民政干部队伍基本稳定。但是,随着民政业务的深化发展,以及民政信息化建设的推动实施,面对民政工作量的不断增加,民政办规范化水平不对称,民政助理员人员数量不足、整体力气薄弱,与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等问题H益凸现。这些问题如不刚好解决,将影响和制约整个民政事业的发展。从调查了解状况看,目前在乡镇民政办规范化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以下状况:(一

2、)专职民政助理员配置不足,兼职状况比较突出。(二)民政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出现“四偏”现象。(三)民政干部队伍的素养与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一是部分干部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加强乡镇民政办规范化建设的建议和对策针对目前我县乡镇民政办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仔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三)建立健全民政工作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以便利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为动身点,应依据乡镇民政办主要职能,制定各项规范化制度,民政办工作职责、民政业务操作流程图、各项制度必需上墙,统一制作后上墙公布。同时设立看法箱,公侦监督电话,接受社

3、会监督。公布县民政局监督举报电话、聘请的行风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同时,对现有的民政办一、农村五保供给工作开展状况和成果我县民政部门在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同时,极积改善分散供给五保对象住房条件,在抓住灾后倒房重建的有利时机,投入大量资金,对分散供给五保户住房进行了修理、改造和重建。共投入210余万元,对165户散居五保对象的房屋进行修理,修理房屋313间。3、部门协作,医疗救助有肯定保证。为便利五保对象就医,乡镇政府、民政、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主动协作,从2007年始,民政部门筹集资金帮助五保供给对象缴纳新农合参合金,使之能享受到新农合补助政策。同时还为五保供给对象主动落实农村医疗救助,

4、不足部分,各乡镇从财政自有经费中赐予支配。4、生产自助,创收提高供给水平。多数敬老院利用现有土地、池塘,种蔬菜,发展养殖业,增加经济收入,即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提高了敬老院的供给水平。二、农村五保供给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医疗保障停留在“补”的水平,距离“保”的要求尚远。农村五保绝大多数是年老多病和残疾人,每年医疗支出较常人多得多。虽然农村五保已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但只能报销住院费的70心郎溪县五保看病门诊费报销比例在20%,口报销最高不超过10元。县里对五保看病门诊费用没有解决。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和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支配部分医疗资金,但面对大病患者的个人高额费用和整个群体集中支出,绝大多

5、数乡镇财力难以承受。部分五保供给对象,特殊是散居对象,有病不敢去治,只能干熬,致使小病拖成大病;住院治疗的,乡镇政府须要花钱请人护理和照料生活,增加乡镇支出,部分乡镇只能把欠医院的治疗费挂帐。4、精神生活普遍贫乏。据了解,农村五保老人普遍有自卑感。由于经济困难,农村五保老人大部分没购买电视机、收音机,间或到邻居家看电视。从总体上看,农村散居五保老人的精神生活较单调和贫乏。5、关爱意识和互助意识淡化。以前,农村分散供给五保对象的粮油、服装等实物多数由村民小组集体凑集,平常生病有亲朋或邻居照看,房屋损坏由集体修理。但近年来,农村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有所弱化,群众集体意识和互助意识淡化,对五保供

6、给工作不关切不支持,有的甚至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管不问。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口,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标记者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但必,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此项法律H实施至今,在适用案件范围、听证主体、详细操作及有关配套法律方面仍存在着问题,致使行政惩罚的详细实施过程中,“一言堂”现象依旧普遍存在,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未能真正有效地利用此项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缘由包括: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行政机关案件调杳人员素养低、行政惩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等。针对这些问题,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完

7、善此项法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养、加大普法宣扬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探讨、营造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行政惩罚听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世界潮流,必将随着我国市场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将为行政工作带来新的契机。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标记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惩罚法颁布实施后,全

8、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了一系列有关行政惩罚听证制度的规定,对听证制度在行政惩罚中的详细适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惩罚听证制度终归是一项新事物,行政机关在适用听证程序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须要不断地去完善。一、惩罚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对须要实行听证的项I=I规定过于单一、缺乏弹性,不能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的须要。我国行政惩罚法规定,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而对公民影响更大的,譬如刑事和行政拘留等,则不在听证之列。(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存在的问题1、关于机构的独立性的问题。依据职能分别原则,主持听证和做出

9、裁决的不能是同一机构的人,但目前各地实践当中多由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主持听证,有的案件调查人员所在的科、所对临时制定某人负责主持,这样就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听证的公正性面临质疑。依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听证的组织者,一般就是行政确定者。行政听证的参与代表,也基木上由同一行政确定人选出和指定,行政听证实行的场所、程序,也单方面由行政确定人确定,这样既不利于行政机关主持听证的公开性,也不利于增加听证会的实际效果。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应建立特地的听证机构,尽快实现从听证组织机关实施内部分别制度到建立职能分别的听证机构的过渡。2、关于听证参与人的问题。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就是供应一个相对中立的

10、环境让当事人充分发表F1.己的看法和看法。听证主持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独立性,应当保持中立,以公正的形象给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双方针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质证与辩论,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听证的其他参与人的选择出应确保公允,听证参与人选的合理确定对于保证听证会上各方看法的公允表达来说至关重要,听证参与人不再实行内定的做法也使得它与征求看法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区分开来。“如其不能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势必难以客观公正的评判是非,整个听证徒有公正的面纱而实为骗人的闹剧”。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参与人的规定比较粗疏,干脆利害关系不够明确,听证证件人与案件调杳人员共同

11、审问当事人,违反了听证的最终目的。(三)听证详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方式简洁。听证告知主要有口头告知、谈话告知、书面告知三种方式。目前行政机关主要是由案件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以口头或谈话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这两种方式虽然便利、快捷,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都不够正式,无法留下书面材料以证明行政机关什么时候告知了当事人,留下了证据的隐患,一旦发生争议,行政机关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势必会处于被动状态。2、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一种摆设。“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听证程序是行政官员滥用职权的克星。但就目前的听证会而言,“人治”思想意识的束缚依旧严峻,有的地方听证笔录及有关

12、的证据材料在行政惩罚确定中根本就没有发挥一点效力,当事人的各种看法也没有加以考虑和接受,最终完全是有关领导的一句话就作出惩罚确定。而当事人还是依据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本就未能达到增加行政效率,让当事人陈述自己看法,息争销诉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行政成本和开支,降低执法效率与水平。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日,要依法行政,依法惩罚就必需彻底消退“一言堂”,真正发挥听证程序的作用。3、不遵遵守法律定程序,出现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目前出现的一些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惩罚案件作出确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并

13、不受理,不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正式起先前未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会结束后未征询当事人是否作最终陈述。听证程序属准司法性质的程序,很多方面都是依据司法程序近似的步骤与方法进行的。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干脆法律后果是听证没有法律效力,更不用说行政惩罚确定了。(四)行政惩罚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1、案件调查人员马虎行事,不注意收集证据,在听证中到处被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很多重要的关系到案件本身的证据都没有进行收集。在面对当事人的代理人,特殊是精通法律、熟识司法程序的律师时,常常被问得张口结舌、极其狼狈。这不仅有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而且令人对行政

14、机关的执法水平产生怀疑。2、一些听证主持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对听证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相识不清,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行政惩罚法明确规定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案件调雀人员负举证贡任,应就案件的事实及其即将作出的行政惩罚供应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供应足够证据来证明其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行政惩罚,而当事人没有举证的义务,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二、造成行政惩罚听证制度问题的缘由(一)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冰冻三尺,非一口之寒”。在我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可谓源远流长。“中国儿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政治传统,结果必定是只注意目的,不考虑过程,从而导致执法过程的随意性成为中国法治的一大顽疾”。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法价值的相识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程序法只是实体法的工具,程序法的目的旨在与实体争议的视线,而没有相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本身的正义性。虽然,这几年我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正值”与“实体相当”同日而语,虽然我们国家提出了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遵守法律,但是几年的法治思想传统和建国后几十年的执法实际,加之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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