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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某某诉太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船案研究摘耍:近年来,运输业发展突飞钻进,伴随的交通事故也U见迭出,在车上人员成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时,因免货条款的规定无法得到交强险与商业第:者险的救济,当车上人员成为交通事故受宙者时如何得到有效的救济还需要我们进步研究。本文采用归纳总结、案例分析的方法,从本案援引案例所涉争议入手,通过分析案例中交通事故证明书的证明力,以及案例中的驾驶人是否属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总结学界学者们的观点,进而提出以下建议:通过交通警察出庭、专家证人、视听资料、听证等证据制度对交通事故证明出进行补强,对交强险与商业第:者险中的笫三者从受考者身份与时间空间上进行明确认定,
2、从而更好地保障车上人员成为受害者时的权益。关键词:商业第三者险:交强险:车上人员:交通事故认定书目录一、案例介IaH本案情2二、法院判决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典条例2三、案例所涉争议及法律部析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分析3(二)原告是否能认定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4四、本案引发的思考5(一)从证据制度的角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补强的建议5(二)明确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中第三界的认定标准6五、结束诏6参考文献6近年来随着运输行业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层出不穷,而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中免责条款的适用,使得受击者为车上人员时无法得到保险救济,对此理论界展开J热议.在本文援引的案例“杨万
3、洪诉太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杨万洪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r交强险与商业第三界险中的第三界两方面都存在争议。本文拟结合案例对这两个焦点进行分析,对与本案争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更好地维护道路安全事故中受害方的含法权益。一、案例介的再本案情本案原告杨万洪系晋HuII1、晋HN232挂半挂货车的司机,从事拉运煤炭的工作。2017年7月30日6时O1.分许,杨万洪为装运煤炭,驾驶晋HU1.I1、晋HN232挂半挂货车行驶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华阳供热公司朝阳供热站西侧、福美小区东侧公路时,因车辆发生故障,下车车底检查时突遭轮胎爆炸,致杨万洪眼部及面部扎伤。经诊断,
4、原告的伤情构成双眼炸伤、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内容物脱出、右眼脸裂伤、鼻用骨折、唇部裂伤等,需要住院手术治疗。为此杨万洪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共住院37天,支付治疗费39342.33元,于2017年9月5日办理出院手续“2018年3月23日,经山西佳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万洪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处:误工期125日、营养期40日、护理期40日、二次手术费1900021000元。因事故发生时,晋H1.1.u1、晋HN232挂半挂货车在被告太洋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贪任险,限额50万元,且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因此杨万洪于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便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奈何太
5、洋保险公司不断推辞拒绝赔付。因此杨万洪F2018年5月1日将太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太洋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30000元(其中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在交强险范闱内优先赔偿):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法院判决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典条例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和性质是否确定:原告杨万洪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能评价为交强险与商业第:者险中的“第三者”,被告太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依据保险合同赔付原告杨万洪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依照E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
6、九1道路交通安仝法?第百一十九条:”交通,”故是指乍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送或的人身伤亡险者财产损失的4件”条2、第一千二百零八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择3第十六条,最裔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吉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I十八条: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太洋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晋H1.u1、晋HN232乍辆机动乍交通事故贡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员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万洪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30000元。(一)驳回原告杨万洪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例所涉析(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分析由于本
7、案事故发生于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将故障车辆停于侧公路检查时,军轮胎爆炸将司机扎伤。因此案例中被告太洋保险公司的辩护人认为案件中不存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不能认定交通事故。由此引发我们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的思考,是否不存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不能认定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认定交通事故中是否有啡一证明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其的证据种类,笔者认为其对事实的认定部分属于勘验笔录:因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诉讼程序进行到审判时通常已经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相隔了很长时间,法院很难再自行查清,故而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部分,若事故双方无异议,可以直接使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分配属于鉴定意见:因受实践中交通事故的
8、贪杂、交警的主观意志因素的制约,对于责任认定部分,法院应当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请求交管部门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出具的专业的技术性结2民法典55千门七十九条I年出他人造成人力和力的.应当IK卷长疗费、护理费、交通快、到泰费.住就伏住扑助费等为治疔和束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双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陶力赔信辅助得小费和残疾帘怜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就偿丧葬费和死亡IH偿金.3(民法典*第一二仃写八条I机动车发生交通故造成报济的,依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仃关规定承抵赔偿费件.4关1审理选路交通少故拗齿略管案件近用法很齐干问咫的解祥?
9、第卜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拧费任强制保险(以下筒称交强除”)和第二老贵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Bj业二者院”)的机动下发生交通4故造成批杏.当事人同时起诉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则确定蜡信击任.5关卜审理人身批出赣便窠件适用法律若干何趣的都峰第七条,设工物根据殳害人的误工时(B1.和收入状况确定.6关于审理人身授出魁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何圆的好好: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近证明其住所批或者经常居住堆城做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弱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妓女赔偿金或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在经常同住地的相关标准计尊.7美审理人身指古踣修案件Ifi用法律若干何电的MM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
10、女慰金城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定民斗侵权精神扳由黯偿责任若干Ia的解佯予以确定.论,具有不可杵代性,所以具有很高的证明力,但也不乏实践中会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法院要确立自己的审判中心地位,在认定事故双方责任时报以严谋的态度,结合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据,做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故在本案例中应当认定交通事故,原因在T:根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闪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杨万洪是因感觉到车辆故障,将车辆停放干道路上,轮胎爆炸受伤,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征。且本案只涉及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涉及到责任认定,故即使本案不存在交通事故认定书
11、,但有栾城区公安刑警特警大队出具的关于事故发生的证明,可以认为其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相同效力,并且还有道路旁供热公司出具的关于事故的证明,可以相互印证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案杨万洪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二)原告是否能认定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由于原告杨万洪是被保险人车辆的驾驶人,根据其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免责条款规定,车辆驾驶人在“车上人员”的范畴之内,杨万洪无法得到保险救济。但杨万洪是于停车后下车检隹轮胎时,轮胎爆炸致损的,他是否能根据时空的不同转化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的“第三者”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些学者认为应当对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第三者”作不同的分析。交强险中
12、“除被保险人以外的车上人员“以事故发生时的特定时空认定是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而商业第三者险中若“车上人员”同时兼具某种身份(如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或他们的家庭成员)则不能转化为“第三者”。8另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对“车上人员”进行界定,车上乘客可以在特定时空下发生转化,但车辆的驾驶者出了控制车辆的地位因自身的驾姿过错造成自身损害的不能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这部分学者认为,被保险人的范困包括车辆驾驶人,“第三界应当是投保人及投保人允许的合法理驶人以外的其他人。由于驾驶人处于危险的车辆支配地位,在同一法律关系F,侵权人与受杏人同归于一人,不管故意或者过失,不管其主观意忐,驾驶人要自己承受给自己造
13、成的损害,因此车辆驾驶人不可转化为“第三者”。而乘客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车辆之外可以认定为“第三者”。并且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都并未将乘客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乘客在车辆行驶中处于弱势地位,在事故发生时,无论其处于哪个时空都不具有对风降的控制能力,因此其身份在特定时空下发生转化。实践中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判决基本一致。吕梁中院2015年所作的判决:“原告屈于车辆的驾驶人,在原告下车检杳轮胎时发生爆炸,将原告炸伤。法院认定8熊进光.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之笫三者身份的转化兼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犷故损古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SS的就择(征求懑见福第5条J.法学杂忐,2013,(1):48-54.属于交通
14、事故中的意外事件,并且事故发生时原告在车外符合时空条件的转化,满足第三者的条件,判决被告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9朔州中院2017年所作的判决:“原告属车辆驾咬人,因刹车管断裂下车检查时轮胎起火被炸伤,法院认定属下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且事故发生时原告在车外满足时空转化条件,认定原告属于第三名,判决被告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10由此可见,实践中法院判断车辆驾驶人是否能成为第三者,主要看驾驶人对事故发牛.是否有过错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所处的空间位JSU在本案例中,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原告杨万洪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理由如下:在交强险中,杨万洪为被保险车辆的合法驾
15、驶人,虽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但事故发生时杨万洪处于车辆外,已丧失对车辆的控制能力。轮胎爆炸属于意外情况,杨万洪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即使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避免不了事故的发生,所以杨万洪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出于交强险的公益目的,应当认定杨万洪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但商业第三者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对被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人这一身份,商业第三者险的免费条款中作了详细规定,杨万洪车上人i的身份是恒定的,因此杨万洪不能评价为商业第三拧险中的第三者,不能得到商业第三拧险的救济。四、本案引发的思考(一)从证据制度的角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补强的建议箔者认为在审判过程中对
16、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认定部分若当事人双方无异议可以直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对于责任认定部分法官需要结合其他关联性证据进行认定。因此笔者从证据制度的角度对补强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以下几点建议:1、交通警察出庭制度。这项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的交通事故纠纷中交警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的,程序上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法院依职权通知。交警熟知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交警出庭进行说明,既可以与当事人进行质证,也可以使法官更加清楚的了解案情。2、专家证人制度,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鉴定、勘验,对当事人的损害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检验.程序上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主动聘请。3、视听资料制度。现在科技进步,很多车辆中都配备有行车记录仪,法院可以提取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