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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及法律分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家庭和个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用工资格,员工制企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享有劳动法律的保障,自我施冏型及中介制卜的家政工因主体资格限制,不受劳动法保护。本文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结合我国家政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家政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以及家政工权益保护缺失的现状和成因,在此基础之上思考完善我国家政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措施,家政服务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特征使其介丁普通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宜将员工制以外的家政用工关系界定为雇佣关系,正视“雇佣合同”的价值,将其纳入劳动法体系,从法律层面为家政工人保护提供基础:加
2、强行业诚信建设,构建家政信用平台:同时完善家政保险制度,在新业态形势下以品牌化的员工制运营模式为目标,兼顾对灵活就业的自我雇佣型家政工的权益保障。关键词:家政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弓I言2二、家政工法律概述3(一)特征及模式3(二)法律关系3(三)家政业现行法律规制及政策导向5三、家政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及法律分析6(一)劳动法法律机制保障不健全6(一)自我雇佣型家政工权益易受侵害7(三)侵权费任分配有失公允7(叫)家政险购买率低9四、完善我国家政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思考9()将“雇佣合同”关系纳入劳动法体系9(二)推广员工制运作模式与保护自我雇佣者权益并进IO(三)大力
3、推广家政险11(叫)做好诚信建设,构建家政信用平台12结论12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筌.参考文献14论劳动法律关系一、引言随着老龄化问题日益严收,三胎政策出台、居民对高品质生活需求的提升等,家政消费需求日益增加,行业发展迎来新机遇,同时,家政工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玳要的社会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家政业发展,回应时代的诉求,国家在2021年发布了*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苑者”行动: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方案).给“领跑者”城市设定了培育出三家以上的品牌化员工制家政企业(其中正式员工占50%以上),社区网点服务能力覆盖率超过90%,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家政员占比超10%的目标.在我
4、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家庭和个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用工资格,员工制企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享有劳动法律的保障,而非员工制卜的家政服务则是受雇佣主体资格的约束,不受劳动法调整。家政工付出了劳动,工作过程大多还具有较强的人格、经济从属性,其实质上是典型的“劳动者”,却无法援引劳动法保护臼身权益,这是一个值得我们韭视的问题。本文立足家政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即住户与家政工之间的关系,对家政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进行思考,分析家政用工法律关系的现状及特征,基于由劳动法、民法和社会保险法所组合的法律保护体系,从适度从宽认定劳动关系,完善保护手段,完善侵权责任分配、构建家政信用平台,几个层面分析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法
5、律作为一种重耍的权利保障手段,在维护人民利益、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朝阳产业,应当予以百度重视,同时也应给予家政从业者的更好的法律保护,如此方能更好地对接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发展。二、家政工法律概述(一)特征及模式商务部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家庭服务业定义为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眼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家饪、保洁、搬家、家庭教白、耍幼儿看护、照顾孕产妇、护理老人和病人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2019年12月19日通过的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将“家政服务”界定为以家庭(住户)、个人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
6、、京任、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可见,家政服务有几个较为突出的特征:第.服务范闱限于家庭日常劳芬:第二,服务对象限于家庭或个人住户;第三,服务提供者是自然人和企业;第四,服务分一次性和长期:第五,有偿。员工制和中介制是家政企业现行的主要营运模式。在员工制之下,家政公司与家政工签订劳动合同,家政工为正式员工,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固定工资,由公司统一安排工作,还有极其重要的一点一一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费任由公司承担。而在中介制的运营模式之下,家政服务人员非公司正式员工,家政公司仅作为居间方,为家政服务人抗和家庭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与双方签订
7、居间服务合同,消费者与家政服务者直接订立服务合同并支付费用,介绍成功后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而不必对任何方承担成任。(二)法律关系木文中所提到的“雇佣”,通常是指鹿冏者支忖报酬,被雇佣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这类劳务通常并不见杂,多涉及体力工作,般表现为临时性或短期性工作,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分别被称作雇主和雇员,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雇佣关系尚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怯进行调整,承揽关系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当中,而雇佣关系仅散见于民法典侵权史任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一些零星的简单规定,例如,学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驿(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
8、第2款称雇佣活动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府内的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在劳务关系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授权行为、居间合同和承揽合同,一般的劳务交易行为是非典型合同,对于“雇佣关系”的界定仅限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展佣”的界定依据一般是从民法中的有关条文出发,以&能国民法典b611条为例,在展佣契约中,一方有依约提供劳务的义务,而同样地,另一方也须依约给付报酬,还有另一重要特征一一法律不对约定的劳务作种类方面的限定。所以,鹿制契约强调了“劳务”这标的,它是雇佣契约的本质,也是其与其它以劳动或劳务结果为标的契约和区分的重要标志。日本民法典第623条中雇佣是指一方提供劳动,对方为其付出相应的报削
9、而产生的合同。可见,日本民法典中的雇佣契约只强调了劳动与报酬,并无其它的限制。在我国台湾,美于雇佣的定义也大体致。台湾“民法”482条将雇佣定义为一方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或不确定的时间段内,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I的关系从以上例子来看,比起对双方的关系与身份作出规定,展佣合同注至“劳务”这一标的.也没有特别突出具备从属性与否。而劳动合同对于双方的从属性程度有定要求,德国学者指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之所以不同就在丁前者有着明显的从屈性,而后者没有或并不明显。台湾知名学者史尚宽也有同样的看法。他注意到,德国的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的雇佣合同完全可以说是两个独立经济主体之间交换经济价值的一种合同。劳动合
10、同则强调人身和经济上的依附关系.雇佣关系可涵盖劳动关系,但二者不能说是完全相等,某种程度上,劳动合同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带有人格从属特征的雇佣合同。然上,根据现行的法律,家政服务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一些学者认为,家政服务区别于普通的劳务关系,而是处于劳动美系、劳务关系的中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可以把它作为雇佣关系予以特别的劳动保护。本文赞同这种看法,从本质上说,“劳务关系”包括了麻冏、承揽、代理、中介、行规、保管、仓储、运输等不同类型的股务合同,而它们大多已在6民法典中作为典型合同的种由法律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纠纷所指的“劳务关系”可以被认为是专指“雇佣关系”,与前文所述的专业性较
11、强的合同相比,“雇佣合同”约定的是最基础的服务。随着弗性就业群体的日渐庞大,越来越多的从业者进行着法律关系并不固定的劳动,其中多数工人的工作内容就是提供最基础性的服务,尤其是家政服务业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部分家政种类人身依附性、人格从属性较强,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关系,因此有必要正视“雇佣合同”制度的价值。不妨确定“雇佣合同”关系,将其纳入劳动法,或制定与劳动合同法B并行的“雇佣合同法,从而创制雇佣合同体系,保护以家政工为代表的广大弹性就业者,使其具备“稳定”就业的法律依据。(三)家政业现行法律规制及政策导向在国家层面,商务部2012年发布的G家庭服务业管理替行办法是为数不多的现行家政行业法规。但
12、该法规把家政服务中的用工方作为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这显然不利于家政工人的权益保护“在国际层面,国际劳工大会于2011年6月通过了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C189),设立了国际通用的家政工劳动标准,并要求签署国立法确保家政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但中国尚未签署C189,我国现行法律与未答著的C189在四个方面上存在差距,一是劳动法中主体资格问题,即我国劳动怯未将家庭作为用人堆位纳入劳动法的用工主体中:二是家政工的集体结社权方面:三是移民家政工在中国的权益保护问题:四是时家政工隐私权的保护.2018年11月发布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百城万村”家政扶贫保险政策的通知引导政府为家政
13、工参加商业保险提供补贴,以此来提高家政从业界的参保热情,但目前参保比例并不乐观.2019年6月发布的d国务院办公厅关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多方面提出了促进家政行业规范发展的要求,但中介制和自雇型家政工的社会保障、休息权和劳动报削等现实问题仍缺乏根本性的解决手段,有关弹性就业者的具体权益仍缺乏具体的指导。商务部在2019年发布施行f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一个统一的家政行业征信平台,每周更新登记的家政服务者的犯罪信息,并对登记的不诚实行为予以曝光,以便更好地进行监笆.国务院于2019年9月21日批复同意发改委与商务部联合设
14、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便更好地规范家政行业的发展。2020年的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将“临时性的家务劳动转化为相对固定的劳动关系,即“员工制”,是其最大特点。2019年后中央和地方逐渐加大了对于家政业的扶持,同时出台大量政策及支持措施,按照现行法律,6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无法对家政用工进行规范。目前有民法典3*家庭服务业管理哲行办法及一些行政法规来对其进行调整。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规范调整议纠纷均基于当事人的平等主体身份,其中并无专门针对家政服务活动的特别条款。通常,以上法律法规通过规定职业培训和水平测试、鼓励参加商业保险、规范家政服务合同格式与内容等方面
15、来改善家政工的生存环境。最近几年,我国通过扶持家政服务机构、鼓励组织参加专业培训、建立家政市场诚信平台等,促进了家政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可将家政从业者分门别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中,非家庭雇佣型家政工纳入劳动法保障范围,自我雇佣型和中介制家政工依据其工作的人格从属性、受控程度而分别以劳动法、民法予以规范,有利于员工制模式的发展,以及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继而进一步提升对于家政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三、家政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及法律分析(一)劳动法法律机制保障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大量家政用工的法律性侦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仅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而学界有学者称此种
16、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根据上文所述,雇佣关系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提供劳务的家政工无法依据劳动法保护自身权益,而私法又无法充分对家政工予以保护,母终导致明明有的家政服务活动具有人身、经济上的从属性,实质上与劳动关系十分相似,却由于家庭及自然人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而无法适用雇主替代责任,无法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实法律关系与事先约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会致使出现家政工“劳动权益难主张”的局面,明需完善劳动法法律机制,拓宽劳动法的适用范用,进而加强对于家政工的法律保护。在“亢某涛与某宝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宝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安排亢某涛为案外人提供家政服务,约定案外人将服务仍通过平台支付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