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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鄂也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相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
2、2013)33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济资产管理办法(试行S(陕建发(2014)415号),参照西安市租赁里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房发(2014)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枳、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的货币补贴。第三条原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
3、房源统笫使用、并轨运行。第四条本区区域内的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并轨运行”的原则实施。第六条区政府统筹全区租赁型保障房工作,对涉及全区租赁型保隙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租赁型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贲制定全区租赁里保障房政策及相关配套设施,负货督促、指导全区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工作:负於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货组织全区租赁型保障房政策业务培训;负贲组织和监督租储型保障房房源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等工作。区发改、财政、国
4、上、民政、物价、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审计、纪委监委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货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租赁型保障房规划应坚持科学合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由区建设和住厉保障局会同区发改、财政、国上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厉建设规划、城钝化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需求状况、产业政策和人口政策,结合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租赁型保障房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租赁型保障房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审批”租赁型保障房的规
5、划选址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确需在未建成区域规划布局租赁型保障房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早期论证阶段,与区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租赁里保障房竣工交付时,市政基酬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到位。第九条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各类企业和机构也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土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0配建廉租住房统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相关政策仍按户县廉租房配
6、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县政办发1201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租赁型保障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成套租赁型保障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第十一条集中新建和易地集中配建的租赁型保障厉项目,机动车位按照百平方米0.8个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比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食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要求
7、,科学合理配巴和建设公建配食设施。第十二条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绿色、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应设置保障性安居工程标识,建筑物显著位巴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租赁型保障房的病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区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收购和收储社会房源的:(二)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
8、改造项目配建的:(三)各类企业和机构新建、收购和改建的:(四)经区政府批准由其他住房转换的;(五)社会捐嫡及其他集道密集的。笫十四条租赁型保幽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产权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租赁型保障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依法照体抵押、整体转让,转让后租赁型保障房性质不变。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皇保障房及其商业、公用等基础设施配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包括土地、房产等)归区政府所有,登记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抵押、担保、出借和出售。非区政府投资
9、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及其商业、公用等基础设施配套,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家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询权登记。房屋出售后亦应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重新硬认共有产权。第十五条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E1.1.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按照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应对租赁型保障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堵容等经营性收贽。各项税收按照规定从低征
10、收。第十六条租赁型保障房资金来源与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能渠道接轨,主要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班用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四)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五)租赁型保障房及其配套商业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六)通过银行、住房公枳金贷款等方式的建设融资,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七条租赁型保障房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十八
11、条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中、省、市补助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使用。第I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工程项H评审、竣工验收和决算。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二十条租赁型保障房应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人员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中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民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照养、抚养,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二十一条租赁型保障房供应对缴为本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两
12、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派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1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本区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上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钝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变化情况,次月及时调整享受租赁型保障房待遇的准入标准,同时向社会公布执行。第二十二条申谙租赁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卜.列条件:(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具有本区居住证,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雎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分:(二)家庭收
13、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三)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区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第二十三条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枳:(一)本区私有住房(含已格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二)本区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三)本区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的原住房面积:(四)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第二十四条中谙租赁型保障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西安市都邑区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谙审核表:(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
14、供居住证,及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社区出具的连续从事1年以上个体生产经营证明其中之-:(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承诺及授权委托书:(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五)婚姻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高婚的应提供掰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十五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4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镇街人民政府(麓区管理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领取d西安市耶邑区租赁型保蹿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非本区城镇户籍的
15、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领取&西安市麻邑区租赁型保陈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公示3天,并在公示期内采取入户谢查、雎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谢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材料报送饮街人民政府(兔区管理局)。(二)初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镇街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收到审核材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社区调查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经初审
16、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社区:经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夏审:8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相关部门联审。区住房保赭主管部门收到审核资料后即时公示3日: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或本级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经曳审不符合申谙条件的,应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经发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电审意见报送相关部门联审。(四)终审:13个工作日完成公示、联审、终审和信息录入并将终审意见逐级返还中谙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旦审后,对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审:经终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