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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节约财政资金,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宝鸡市市级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宝数建办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县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行业智慧应用建设有关项目、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第
2、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数字政府智慧眉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统一称:县信息中心)。在数字政府智慧眉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信息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监管、验收,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县信息中心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县级项目建设方案评审,牵头编制年度政务信息
3、化项目建设计划,统筹推进阶段、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数据共享、安全检查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配合县级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类项目建设资金。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企业转型升级及技改类信息化项目的审核,配合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技改信息化类目建设资金及县财政奖补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列支,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事前预算评审、绩效评估和政府采购监管。县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体系化管理,并按照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
4、易。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立项、进度实施、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要负责项目规划(计划)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安全保密,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第三章统筹共享第四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要求,严格落实“不规划不建设、不计划(备案)不审核、不审批不列资金、不共享不验收”的原则,须依托全县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数眉运营管理中心平台、公共应用支撑体系等开展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化建设。第五条各镇街、部门(单位)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省、市、县级
5、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符合、相衔接。实施的升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省市县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章。第六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严格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数据共享,接入数字眉县运营管理平台。强化政务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单位或组织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共享,提供和使用部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七条各镇街、部门(单位)根据政务信息化有关规划、单位需求实际,提出
6、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材料;拟实施的建设类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报县信息中心,由县信息中心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县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完成后组织实施。超过20万元的,由县信息中心提交市数字经济局审核指导,经审核后提出建设意见,再按照县上的项目审核程序执行。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已在国家、省级完成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全额上级拨款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据县政府项目决策程序办理,并向县信息中心进行申报备案,纳入数据资产平台、技术支撑等保障体系。第八条项目申报
7、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二)技术方案。建设类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详细设计)。初步设计用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时只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详细设计),需包括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运维类项目提交运维实施方案。第九条原则上不予支持的项目:(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外
8、网的专网租赁项目;(三)新建或扩建非共建共享共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支撵、数据资源等基础支撑类项目;(四)不接入数字眉县运营管理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决策分析、社会治理、政府监管、环境保护、市场调节类项目;(五)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政务信息系统;(六)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七)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九)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第十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第十一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可按照中华人
9、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执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探索使用代建制,参照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建设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应当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落实数据、技术、网络等安全责任;政务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涉密信息系统,应执行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
10、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信息中心、发改局、财政局报告。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开展项目建设。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第十五条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一律不予受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领导小组有权终止项目实施:(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初步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四)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建设方案(详细设计)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因上述原因终
11、止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终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县信息中心。县信息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县财政局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定程序,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监理费用、第三方评测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第十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压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相关安全责任的主体不因委托承包单位而改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响应机制,科学设定应急预案,定
12、期不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六章项目验收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功能性能测评、安全测评合格后,由承建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承建、设计、监理、用户、质检机构和勘察(涉及基建工程)等单位参加,进行项目初步验收,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有关人员签字,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以书面资料保存。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进入为期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阶段,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自检合格,承建单位形成项目竣工报告,提出竣工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承建、设计、监理、质检
13、机构和勘察(工程)、专家等参加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质量情况、投资情况、试运行、安全测评以及密码应用安全性、项目档案等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项目承建单位对存在的问题继续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信息中心报送竣工验收报告;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书面提出延期申请。未实现数据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属项目建设正式验收行为,以竣工验收为主。竣工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专家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单、数据资源共享报告(包括数据资源目录、共享平台接入、数据共享情况等)、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财务决算、第三方
14、审计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档案专项验收情况等材料。第二十条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按建设类项目验收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县信息中心。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对项目计划、审批、立项、招标、建设、验收全过程的资料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形成规范档案资料,存档备查。第七章项目资金使用及监管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突出重点、基础优先。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资金用途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调整。第二十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
15、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合同,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合理节约使用项目资金。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对纳入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县审计局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保修制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项目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第二十六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对达到投资限额未审批自行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信息中心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0日下发的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信息化(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表附件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表年月日申报单位(盖章):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前期进展项目总预算资金来源信息中心初审意见发改局意见财政局意见信息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意见县政府审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