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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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席省地质灾骞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甘政办发2023)93号)以及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含排危除险)和防治能力建设(含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

2、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管理。增发国债及其他渠道资金安排的项目,除发改、财政等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重点支持方向和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绩效目标及分配建议;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做好绩效管控与项目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拨付

3、;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五条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六条防治项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权责清晰、依法依规、全程监管的原则。事权划分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管理职责(一)省自然资源厅1.负责防治项目储备库的组织建立、动态更新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防治项目的踏勘、审查、入库、立项、竣工验收、信息化管理等工作;2 .组织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4、,对省级批准立项实施的防治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3 .组织制定防治项目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要求;4 .督促指导市(州)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国地质灾害项目管理系统、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和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开展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管理工作;5 .组织开展项目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时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及其评价成果应用;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检查监督。6 .组织开展省级宣传、培训、演练。(二)市(州)自然资源局1 .负责本市(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的组织建立、动态更新与监督管理。监督市辖区内批准立项的工程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组织工作;对无法

5、人资格的市辖区内防治工程,组织或委托分局开展招投标工作;2 .负责本级立项防治项目的审批、审查工作;组织本辖区防治项目的汇总申报、初步验收等工作;监管本辖区防治项目的招投标、建设实施、资金拨付等工作;3 .组织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负责审查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对本市(州)防治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4 .督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国地质灾害项目管理系统、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和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负责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5 .组织开展本级宣传、培训、演练。(三)县(市、区)自然资源局1.组织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负责

6、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2 .组织编制防治项目申报材料,科学设置绩效目标;3 .组织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和自验等工作;负责涉及征地搬迁、文物保护等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施工现场质量、投资、进度、环境、安全管理工作;4 .负责防治项目全流程、全过程档案资料管理;5 .开展监测预警项目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效果监测;6 .开展项目管理系统、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和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7 .组织开展本级宣传、培训、演练。(四)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承担防治项目的技术支撑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储备库建设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

7、厅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重点,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入库等工作。第九条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建立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第十条项目库管理坚持”全面储备、动态管理、支持重点、动态更新”的原则。第十一条入库项目主要包括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含排危除险)、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项目。第十二条入库项目必须符合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具备前期工作基础,并完成以下工作:综合治理项目(含排危除险)完成

8、工程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等工作;调窗平价项目完成设计方案审杳工作;监测预警项目完成站点选址、建设方案审宣等工作;能力建设完成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第十三条入库项目要做好影响项目建设因素的调查研究及评估论证,涉及征地拆迁、占用林地、草地、耕地等项目,要提前协调落实建设条牛,并征得相关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入库项目实行审查制度。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查,可行性研究阶段重点审杳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思路、工作内容、投资规模合理性等内容。工程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重点优化完善工程措施,合理确定工程投资。实施方案重点审查工作手段、工作部署、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等内容。

9、相应阶段的审查均应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在项目申报阶段,省自然资源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咨询论证工作,并根据项目评估结论提出项目立项意见.第十五条对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入库要求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形成项目清单,经厅相关会议审定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上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审核入库。第十六条调查评价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整体建设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按照“自愿、择优原则,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七条监测预警项目由各市(州)自然资源局确定拟开展监测预警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第

10、十八条工程治理项目的对象为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且已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市(州)自然资源局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程序上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第十九条对重点威胁学校、医院、乡镇、村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在库隐患点,或突发性地质灾害,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论证,确认风险高、险情紧迫,采取相对简单的治理措施可有效减轻威胁的,按程序上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排危除险项目储备库。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和工作需求,拟定初步研究方向,由地勘单位和相关科研院所等申报相关课题,通过竞争性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可推广的实用性技术

11、,可以单位名义申请资金,经专家评议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管理。研究成果要聚焦科学性、创新性、标准性、实用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登记与资料汇交,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推荐申报有关成果奖励。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编制原则:工程治理项目投资总额100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各阶段勘查设计必须满足编制深度技术规程;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为可行性研究(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可行性研究(代初步设计)实行合并审查,勘查设计深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排危除险项目直接编制实施方案,勘查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深度。调查评价、监测

12、预警、能力建设项目编制分为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两个阶段或直接编制实施方案。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限时办结.省自然资源厅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对符合条件、审核所需材料齐备的,下达相关批复,市(州)自然资源局按照下达的批复开展下一阶段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对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紧迫的、重大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书面立项意见书,经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会议审定后直接立项实施.第二十四条入库项目特别是城镇(含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要加强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第四章项目奥金管理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支出

13、,主要包括:(一)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包括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工程。(二)地质灾害易发区、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专项监测。(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工作。包括宣传、培训、演练、科研项目、标准化建设等能力提升项目。(四)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性工作。包括调查评价、巡查排查核查、监测预警、设备维保、信息化建设等项目。(五)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六)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第二十六条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文旅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二)应当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三)因工程建设等

14、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四)已从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地需开展立项审批和前置审计的,应在项目入库前完成。因项目变更涉及投资预算增加的,由县级统筹解决。第二十八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危急优先的原则安排项目,并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一)严格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分配意见,及时将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步下达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级财政部门,相关县(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和报账材料等,及时拨

15、付资金。(二)强化过程监管。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本辖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专项资金执行率。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报告本地区上季度地质灾害项目实施进度台账、资金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第二十九条项目实行决(结)算及审计制度.防治项目完工并终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申报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审计.第三十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

16、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可优先用于本地区已入库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三十一条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甘肃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办法等,确定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等承担单位。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应于资金下达之日的1年内完成。对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原则上,由市州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部门按承诺制办理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第三十二条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防治项目勘杳、设计、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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