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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心得6篇文(供借鉴)【目录】A.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B.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I研讨发言材料1850字范文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I心得体会5760字范文稿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I研讨发言材料E.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9120字范文稿F.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1770字范文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2024年5月21口,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自2024年9月1口起施行。下面,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及个人学习理解,从以下儿个方面就学习条例和大家做个交流。一、从“关键少数”到“关键岗位”首先,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慢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适用范围更广,超出了通常多数国有企业习惯以财务会计角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才进行实质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国企管理人员成为影响国企发展关键的群体,国企管理人员的履职水平决定了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否形成,也是打造现代新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条例第2条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
3、举。虽然有专家提出,“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使用了开放式列举的立法语言情况下,国有企业所有员工都可能适用本条例”。但笔者认为,从列举的范围可知,条例适用人员范围更强调从通常意义理解的“关键少数”扩大到“关键岗位”,正如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12月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工作部署会,提出:要强化领导合规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切实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同时,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强调识别重要岗位,梳理重要岗位合规职责清单。因此,笔者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并非涵盖全体员工,而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负责人,乃至包括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
4、位上的工作人员。二、逐条列举,聚焦关键事项近年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众多国资监管规定相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3)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4)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整或者恢熨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
5、销的,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夏名誉。(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四)处分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
6、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莫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乂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
7、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J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J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
8、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
9、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宜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更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
10、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重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哲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随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
11、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
13、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乂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1770字范文2024年5月21H,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卜.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从法规层面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统一规范,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国有企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
14、肩负重要职责,在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战略、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对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4月26口,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15、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制定坚持依法处分原则,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贡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政务处分和处分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窕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十届中央第一轮、第二轮巡视对共计57家国有企业开展常规巡视。从巡视反馈和近年来查处案件情况看,国企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着力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比如,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