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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原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探索创新农业行政监督管理方式,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农业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第三条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检查对象为市场主体的,要逐步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农业检查工作中的比重。第四条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
2、查内容、抽查方式等。第五条根据随机抽查工作需要和不同监督检查对象,由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分类逐项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执法分类建立,县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按照随机抽查事项将全局持有部门执法证人员全部录入建立;第七条“双随机”抽查,按照由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发起,由行业管理部门持有执法证人员实施,如行业管理部门无持证执法第八条人员则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派遣执法人员配合的形式开展,通过宁夏部门协作监管平台或者其他监管平台进行随机选取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先随机抽取要检查的乡镇农资经营主体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3、。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县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第九条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第十条为确保随机抽取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时,应由局法治办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随机选取过程。第十一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4、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15-3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二条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要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十三条自觉接受上级农业局的监督检查,虚心接受上级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业务培训和督促指导,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第十四条随机抽查发起部门在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必须移交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第十五条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资料整理及归档,向对应上级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工作。第十六条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依照海原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随机抽查监督工作。第十七条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办公室要对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效能问责和责任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