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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船舶建造检验质量管理工作试点方案为进一步创新船舶建造检验质量管理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船舶建造检验质量管理机制创新研究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21)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和航运业、造船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制定本试点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溯根源、固根基、补短板,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全力推进我省船舶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水上交通本质安全,助力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蓬勃发展,为交通强国、海洋强省的
2、实施提供有力支撑。二、试点范围和时间(一)范围:福州、宁德、漳州地区船舶修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时间:2021年9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三、主要任务(一)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产业升级1 .督促企业落实船舶建造质量主体责任。工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企业健全完善船舶建造质量管理制度,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提升船舶建造质量。2 .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助推产业升级。试点辖区企业的船舶、水上设施开工前,由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船舶技术人员,对相关船舶开展技术诊断服务,指导企业改善管理设施,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并将诊断结果抄送工信等部门。3 .杜绝企业非法改建造船舶行为。工信部门要加大打
3、击船舶非法建(改)造工作力度。船舶检验机构在日常检验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非法改建造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工信等部门。(二)规范船舶建造过程管理,提升建造质量1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检制度。企业在船舶建造过程中,严格落实质量自检制度,配足相关专业的专职质检员,并认真履行三级检验机制;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或未严格落实质量自检制度的企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暂停该船舶的检验工作,并将情况通报工信等部门。2 .试行船舶建造监理制度。鼓励在试点辖区船舶建造过程中施行船舶建造监理制度,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理公司),负责对建造船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公司应具有船舶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切实独立
4、公正履行船舶建造质量的把关,负责检查企业的生产技术准备工作,审查企业提交的开工报告,现场见证主要机电设备、管系的安装调试,在船体结构制造现场对其装配、下水、试验、检查的项目进行现场见证,及时对隐蔽项目、关键设备、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3 .严格建造质量监督管理。船舶检验机构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船舶检验机构审批的图纸建造船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在建造(改建)检验过程中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禁止安装使用,同时撤销改建船舶检验证书,并将情况通报工信等部门。(三)推行船舶建造诚信管理,提升行业形象L推行诚信管理理念。企业应增强诚信意识,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树立诚信生产
5、的理念,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时应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船舶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并将情况通报工信等部门。2 .建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实行船舶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对企业违反船检法律法规而影响船舶质量、未建立或落实质量自检制度等违规信息在单位网站公示并将情况通报工信等部门。进一步保障船舶质量与航行安全,促进企业提高安全质量意识,促进行业自律。3 .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企业诚信生产文化的宣传和引导,让企业了解、理解诚信生产的重要性;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进行宣
6、传,营造诚信生产、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四、推进步骤(一)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交通、工信部门联合成立工作小组,举行座谈交流,拟定创新方案。(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1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船舶技术人员对相关企业进行船舶建造开工条件技术诊断;船舶检验机构完成船舶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三)巩固总结阶段(2023年1月)全面总结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事项。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船舶建造检验质量管理机制创新,是推进我省船舶修造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有效落实。(二)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创新工作,部门之间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组织交流座谈,互相通报情况。(三)经验总结。各单位应认真总结创新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管理方式和举措,积极推进我省船舶修造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