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470682 上传时间:2024-07-1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17.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一号)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四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9月1口起施行。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4日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2024年4月18H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一节住房租赁经营第二节经纪服务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四章培育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2、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行为以及按H或者按小时收费的住房短租行为,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稔定的住房租赁体系。本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推进多方联动、信息共享,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住房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平等、自愿、

3、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住房租赁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相关规划和政策,指导、督促区房屋主管部门履行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职费。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房租赁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

4、门负责住房租赁I(T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涉及住房租赁不正当竞争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住房租赁有关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网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城乡建设、地方金融、数据、教育、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租赁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第七条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升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和房地产经纪

5、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统计监测等管理和服务。第八条市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住房租赁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开展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职业培训,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九条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建筑、消防.、燃气等安全规定和相关标准,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的距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

6、住。居住空间的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第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四)房屋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五)租金和押金的数额、支付及退还方式和期限:(六)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关费用的承担;(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八)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其他内容。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住房租赁合同。鼓励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签约。鼓励签订长期租赁

7、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二)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三)依法依约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与承租人约定安全检查事项;(四)发现租赁住房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存放危险物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室内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和设施,不得实施违法建设行为;(

8、三)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四)不得在租赁住房内从事逑法犯罪活动或者存放危险物品:(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变更、解除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第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他人住房的,依法履行承租人义务、享有承租人权利:经出租人同意向第三人转租住房的,还依法对第一人履行出租人义务、享有出租人权利。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一节住房租赁经营第十五条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O通过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个人转租住房达到

9、规定数量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当提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报送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住房租赁业务终止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送相关信息。第十七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办公地址、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从业人员信息、投诉电话等。第十八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服务能力。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

10、内部管理制度,如实记载相关业务信息,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向房屋主管部门提交其经营租赁住房信息。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实名登记、全员入库、统一编号、挂牌服务。第十九条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并注明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送信息及其经办从业人员的实名登记信息。已成交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第二十条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订立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杳验承租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实说明房屋状况,并将可能影响房屋使用的因素和安全使用事项书面告知承租人。第二十一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11、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第二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监管专用账户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隐瞒、欺诈、强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二)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三)违规提供

12、金融产品和服务;(四)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五)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六)无故克扣或者延迟返还押金、预收的租金;(七)泄露或者不当处理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二节经纪服务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口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

13、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市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当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美资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

14、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五个工作H内予以撤销.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答订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办公地址、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从业人员信息、投诉电话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的住房租赁合同,出

15、租人与承租人续签或者重新订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促成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第三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二)赚取租金差价:(三)冒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四)代收代付租金、押金:(五)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六)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七)泄露或者不当处理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并向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提供证明房源真实的材料。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证明、证明房源真实的材料等,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机构信息、从业人员信息、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者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取得的房源核验信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规范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