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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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臭氧(。3)(以下简称“五类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评价指标,实施省市间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空气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指设区市,下同)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由省级财政向各市拨付或由各市向省级财政上缴的资金。第四条五类主要

2、大气污染物数据采用国控监测点位统计数据。第五条对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u)、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臭氧(。3)分别按照每单位浓度30万元、20万元、5万元、15万元、30万元标准,计算各市季度空气生态补偿(赔偿)资金,全年空气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为4个季度补偿资金之和。第六条自2022年起,对年度细颗粒物(PM。)、可吸入颗粒物(PMio)浓度首次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的市,省级财政每市奖励IOOO万元;对年度臭氧(。3)浓度首次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的市,省级财政每市奖励IOOo万yGo第七条自2022年起,对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的市,省级财政每市奖励IOOO万元,该市不再参与全省季度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因污染反弹导致年度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则自该年度起继续按照本办法参与全省季度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第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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