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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I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2、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第二章设置规范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
3、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卜.列规定:(一)不得重叠设置;(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卜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第十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
4、店招的原则设置.0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第十二条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I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第十三条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第I四条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店招标牌达到
5、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杳询和监督。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卜六条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F1.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一)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的;(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第十八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I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十九条店招标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标牌第四章
7、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卜九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卜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r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卜七条规定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其他未按照设置标准设置店招标牌的,每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T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元。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店招标牌设置未经登记的,设置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H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登记前自行整改。已经登记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登记部门函告设置人限期整改、出新。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