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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外送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外送检验管理,确保检脸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外送检验工作的管理,包括临床科室向外送检验科送检的标本以及检验科向外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标本。第三条外送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外送检验管理组织,负责外送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外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外送检验标本的收集与送检第五条临床科室在进行标本采集后,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外送检验标本送检单,并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
2、住院号、床号、联系电话、送检科室、送检日期、临床诊断、取材部位、标本件数等信息。第六条临床科室在将标本送至检验科之前,应当核对标本和送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第七条检验科在接受标本后,应当对标本进行核对,确保标本与送检单内容一致,并对标本进行编号、登记,做好标识。第八条检验科在将标本外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前,应当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九条检验科在将标本外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时,应当填写外送检验标本送检单,并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号、联系电话、送检科室、送检日期、临床诊断、取材部位、标本件数等信息。第十条检验科在将标本外送第
3、三方检测机构后,应当及时跟踪检测进度,确保检测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三章外送检验标本的接收与处理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收到外送检验标本后,应当按照规定核对标本,确保标本与送检单内容一致,并对标本进行编号、登记,做好标识。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告给检验科,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十四条检验科在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后,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核对,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第十五条检验科在确认检测结果无误后,应当将检测结果报告给临床科室,并为临床科室提供相应的诊断和治疗建议。第四章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外送检验质量控制制度,对检脸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外送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对检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对外送检验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外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