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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发言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卜.面,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及个人学习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学习条例和大家做个交流。一、从“关键少数”到“关键岗位”首先,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适用范围更广,超出了通常多数国有企业习惯以财务会计角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才进行实质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国企管理人员成为影响国企发展关键的群体,国企管理人员的履职水平决定了国有企
2、业核心竞争力能否形成,也是打造现代新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条例第2条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虽然有专家提出,“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使用了开放式列举的立法语言情况下,国有企业所有员工都可能适用本条例但笔者认为,从列举的范围可知,条例适用人员范围更强调从通常意义理解的“关键少数”扩大到“关键岗位”,正如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12月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工作部署会,提出:要强化领导合规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切实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同时,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强调识别重要岗位,梳理重要齿位合规职责清单。因此,笔者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并非涵盖全
3、体员工,而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负责人,乃至包括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二、逐条列举,聚焦关键事项近年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众多国资监管规定相继出台,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对强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促进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在条例
4、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列举描述,传递出的首要信息是“违规必究”,这与企业合规管理中阐明的“合规”要求完全契合,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从内容上看,列举的51条违法行为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进而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这有助于国有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合规管理的严肃性
5、和有效性,同时也进一步凸显出条例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以往的关注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扩展至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合规履职”而影响了国有企业内部良性的稳健的管理。从而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必须合法合规。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屈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但是实践中“容错机制”如何适用,如何确定边界仍然是需要持续探讨的课题。三、透过细化规定洞察关键动态通过对条例整体框架和全
6、文的梳理,结合近年来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新趋势新要求,还可以解读出以下关键动态: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
7、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经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
8、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四、找准国企合规关键举措随着多地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推进,国企合规管理越来越受重视,2024年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将信义义务人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扩大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化了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条款,强调公司治理
9、的精准问责。条例的发布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框架和行动指南,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更加具体化、清晰化,这对国企管理人员合规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面对条例的要求,国有企业更需“理规知规”:加强学习,理清“规”的要求,聚焦关键领域关键事项,明确行为底线红线,推动企业内形成尊规学规守规用规的良好氛围,提升整体的合规管理水平。“务求合规”:通过强化责任意识,明晰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及权责,具象合规场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更加谭慎和负责,通过稳定的企业内部环境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好基础,推动企业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迈进。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体会交流
10、发言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
11、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
12、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
13、,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I.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
14、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渭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
15、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卜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2.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