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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公路工程)管理导则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公路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协会标准”)的管理工作,提升公路协会标准制修订水平,保证公路协会标准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公路工程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公路协会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第三条公路协会标准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第四条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领域中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
2、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公路协会标准:(-公路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检验、养护、维护:(二)公路工程的管理技术:(三)公路工程的服务技术:(四)公路工程中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应用;(五)公路工程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六)公路工程中的专项或特殊工程标准:(七)公路工程中的试验、检测、测试和评定方法:(八)公路工程的信息技术。第五条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贲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的管理工作,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以下简称“公路分会”)是公路协会标准的归口单位,负贡公路协会标准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计
3、划的管理第六条编制公路协会标准的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一)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第七条列入公路协会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己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四)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贡人已安排落实;(五)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第八条公路协会标准的编制单位(包括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
4、(二)具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良好资信:(三)承担过与拟编写标准有关的技术工作:(四)能够保障标准编制过程中的人员、技术及经费等支持。第九条公路协会标准的主编应具备卜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第十条编制公路协会标准计划,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路协会标准的申报公路协会标准的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书(格式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报公
5、路分会,公路分会负责组织公路协会标准的编制和管理:公路协会标准可随时申报,当有特殊情况时,经公路分会同意后可在计划下达前先行开展工作。(二)公路协会标准的初审公路分会对申请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宜立项;对存在安全、卫生隐患、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实施后影响环境的不应立项;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包括在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生物入侵、保护民族工业等方面。公路分会根据专家的项目初审意见,提出推荐立项的公路协会标准项目,并报协会核准。(三)公路协会标准的核准和公示经协会核准后的公路协会标准,在公路
6、工程标准信息平台和公路分会网站()上公示1个月,对于公示后有意见的项目,再经协会办公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专题讨论。(四)正式计划项目的下达正式计划项目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0月分两批下达后,公路分会行文向各主编单位印发公路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工作的通知。(五)公路协会标准的公告公路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应及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协会网站()、公路工程标准信息平台和公路分会网站()上告。第十一条主审专家是公路分会组织制修订的相关公路协会标准的主要审查专家,受公路分会委托,代表公路分会管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有关技术工作,并以“公路分会”名义参加各阶段审查会议,对公路协会标准的编制质量
7、咨询把关。第十二条现行公路协会标准局部修订的项目可申请快速编制程序。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公路协会标准需经公路分会批准同意。第十三条列入公路协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公路分会与主编单位签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公路工程)制修订合同”(格式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作为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依据。公路协会标准制修订完成时间应自签订合同之口起,一般不超过2年。第三章标准的制修订第十四条公路协会标准的编写内容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具体制修订工作应按照“严格履行标准编制程序,全面提高技术水平,灵活掌握编制方式”的原则进行。第十五条公路协会标准可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J
8、TGA04)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第十六条公路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包括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总校和报批稿五个阶段。第十七条大纲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编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组织落实参编单位、编制组成员并筹建编制组。编制组成员应具体起草公路协会标准的章节,不得挂名。人数不得少于5人,不宜多于25人。(二)编制组起草标准编制大纲(包括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内容包括所编写标准的指导思想、原则及工作方法、调研的主要问题及调研方法、数量和范围、测试验证项目、数量、方案、框架结构、编制组人员分工、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经主审审核后,由主编单位行文报公路分会。(三)公路分会正式印发会议通知,组织
9、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有关专家召开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会议由公路分会主持。(四)公路协会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应包括卜列内容:1 .明确标准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宣布编制组成员;2 .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有关文件:3 .有关专家审查编制大纲:4 .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会后由公路分会正式印发到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五)编制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编制大纲,确定主要内容、工作方案、人员分工和编制进度,作为标准编写工作的阶段性指导文件。(六)修改后的编制大纲经主审审核后,由主编单位行文向公路分会报备。第十八条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内容应包括调研、试验验证、专题论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并应符合下
10、列要求:(一)编制组应根据拟定的编写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研工作和试验验证工作,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等).(一)征求意见稿经主审审核后,由公路分会行文,主编单位下发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科研及高等院校等单位和有关专家正式征求意见,同时还应在公路分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1个月。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原则上不少于20份(每个单位或个人所提的意见视为1份)。(三)对重要的标准或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四)编制组应对征
11、求意见稿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第十九条送审稿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编单位应根据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其他送审文件,经主审审核后一并报公路分会。标准的送审文件应包括:1 .送审函;2 .送审报告(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论证、验证、调研的内容及结论,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成熟程度,与国外水平的对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3 .送审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4 .征求意见稿阶段意见汇总处理表;5 .专题报告(如果编制过程中,对某个或多个重大问题开展了相关专题研究,需一并提交专题报告);6 .审查会议代
12、表、专家建议名单。(一)公路分会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具备召开审查会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召开送审稿审查会:1 .已按编制大纲要求的内容、数量、范围和深度完成所有调研、测试验证、论证等工作并形成报告;2 .已完成需补充调研、测试验证、论证等工作并形成报告:3 .送审稿条文及说明已送有关单位和专家:4 .无重大遗留问题。(三)送审文件审核合格后,公路分会将行文召开标准送审槁审查会(特殊情况时,可采取函审)。审查会议应由公路分会主持,审杳专家不得少于7人,并应具有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审查中,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主审专家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四)审查专家和编制组成员应本着“协商一致、
13、共同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共同对送审稿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逐章逐节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完后应形成经与会专家通过的审查意见。(五)公路分会行文印发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并印发到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六)当审查会上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应由公路分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审查会上没有通过的标准应经充分研究论证后补充、修改、完善,并再次进行审查。(七)新编制的标准应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修订的标准可视情况采取函审的方式。采取函审方式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应由公路分会印发通知。对函审中反映出的标准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分歧的问题,公路分会应在函审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审定会,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14、,印发到各有关单位。第二十条总校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组应根据送审稿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由标准主编统稿后,形成标准总校稿及其条文说明,经主审审核后一并报公路分会。(二)公路分会组织召开标准总校会,总校会一般由公路分会代表、专家及编制组主要成员参会。(三)总校会应对总校稿正文逐条审核,主要对总校稿条文的逻辑性和用词用语的准确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修改和统稿。总校会应形成纪要,并由公路分会签发。第二十一条报批稿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主编单位根据总校意见修改,提出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经主审审核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三份一并送交公路分会审核,公路分会签署意见后报协会
15、一式两份。报批文件应包括:1 .报批函及签署表;2 .报批报告;3 .报批正文及其条文说明;4 .现行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建议:5 .送审稿阶段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6 .必要的专题报告。第四章标准的批准与发布第二十二条公路协会标准经协会批准后,按照公路协会标准体系统i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二十三条公路协会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于全面修订的公路协会标准,标准体系编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公路协会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XX年版)字样。”第二十五条新发布的公路协会标准,由公路分会及时在公路工程标准信息平台和公路分会网站()上公告。第五章标准的复审第二十六条公路协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公路分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宜在公路协会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一次。第二十七条公路协会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宜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第二十八条夏审的结果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应确认继续有效;()需作修改的标准应作为修订或局部修订项目,列入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