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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篇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稿【供参考】(目录)1)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I研讨发言材料2) 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发言2770字范文稿3)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得体会发言稿1280字范文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5月28口,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箍称条例),完善国有企
2、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条例共7章52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总体来看,作为统一规范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提升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法规,通过学习条例,有三点体会。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第一,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
3、三类公职人员。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莅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第二,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在第八条规定了每项处分对应的时间,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提供补充,确保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第三,在违法行为及处分上,条例事点梳理、归
4、集分布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分类阐述,并明确相应处分,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标明禁区、划好红线。通过程序的规范化、适用条件的明确化和特殊情况的灵活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一,处分程序规范化。条例详细规定处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复核、申诉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处分工作的有序进行,既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乂防止权力
5、被滥用。第二,适用条件明确化。条例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方式对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分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处分,这有助于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执行相应处分措施。第三,特殊情况灵活化。在坚持规范性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情况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分,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若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行,营造干事创业好环境。条例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
6、为管理人员明确底线红线的同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第一,在处分原则方面,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在处分适用方面,条例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屈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三,在处
7、分程序方面,条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定处分程序,并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第四,在处分结果方面,若对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请;若处分有误,需及时纠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规定调杳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
8、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利用举报等形式歪曲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条例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分标准,向公众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禁区和底线,为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框架和行动指南。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解读与适用近口,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仃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
9、口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从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与其他领域法规适用衔接等几个方面对处分条例进行简要解读。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
10、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
11、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
12、,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1.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
13、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
14、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F1.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窕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
15、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2 .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贡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