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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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

2、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需要审有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第二章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规革制度,并结合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睑等情况编制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明确安全操作、作业环境、作业防护、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告措施等内容;新工

3、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短行下列本单位从业人员及接受其作业指令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纳入从业人员数量)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三)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保障劳动安全事项,不得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四)严格控制危险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冒睑作业;(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同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4、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予以处理;(六)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佩戴使用;(七)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紧急撤离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合法权益;(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九)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班组负责人、一线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编制全员安全生产

5、职责清单,严格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危睑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人员,包括

6、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领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至技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t佥查;(二)协助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从生产、设备、技术、经营、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四)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青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

7、责分工组织应急救援,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娟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但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履彳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印发正式文件并存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

8、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保障安全生产菅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具备的条件,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四)落实安全风跄分级管控和渝患排直治理措施;(五)

9、配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的安全检查;(六)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救援,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线从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生产班组负责人和岗位员工等,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应履行下列职(一)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和逃生措施;(三)参力画前会,认真开展班前、班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认作业区域内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符合安全条件;(四)现场制止不安全

10、作业行为,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睑作业;(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除履行上一款职责外,还应组织召开班前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掌握班组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持证情况和风睑点,组织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直或交接班检查,组织和督促本班组从业人员履彳亍安全生产职责,对作业中发生的险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组织初期应急处置人员

11、疏散逃生,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菅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

12、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设告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实施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

13、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内部规章制度,采取批评教育、重新教育培训或者降职降薪、撤职、调离岗位等惩处措施,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1制,对在长期安全作业、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力噬险救护、向本单位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经宣证属实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厂(矿)、车间(工段、区

14、、队、项目)、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体系,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一)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卤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I,培训内容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觊定等有关规定,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二)对新招用人员、换岗人员、惠岗六个月以上再返岗人员,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学校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15、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睑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学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16、十八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迸行安全培训。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生产作业基本规则,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人伤害和不让他人受到伤害;做到五个须知:须知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须知安全责任体系,须知安全制度规程,须知风跄隐患和防范措施,须知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克服十大不安全心理因素”:侥幸、麻痹、偷懒、逞能、莽撞、心急、烦躁、赌气、自满和好奇.第四章场所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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