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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耍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七
2、章五十二条的学习,我深刻感受到,条例强调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坚定政治立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实际工作中,我曾亲身目睹过一起由于政治纪律不严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一次项目合作中,由于对合作方政治背景的审查不严,最终导致项目陷入僵局,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通过这次教训,我深刻认识到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为准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严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行使权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听到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例。例如某子公司负责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进行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面临破产风险。条例既是规范管理者行为的准绳,又是维护企业利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命运和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三、强化责任担当,提升管理能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强调了责任担当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勇于担当责任,敢于直面困难和挑战,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适应日益夏杂多变
4、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条例强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不仅耍对企业的发展负责,,更要对员工和公众利益负责。这意味着,在决策时要审慎,在行动时要公正,在用人时要公开透明。条例还对我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在现代企业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以确保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四、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形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求管理人员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条例详细列出了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同时也明确了各类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我将以条例为镜子,对照自己的行为,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将时刻保持
5、廉洁自律的品质,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自觉接受监督,赢得员工的信任和尊重,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同时,还要注重个人修养的提升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五、加强团队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强调了团队建设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注重团队建设和管理,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带头学习并宣传条例,鼓励团队成员共同进步,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同时我还要注重培养团队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规文件
6、对于指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应用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勇于担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注重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2024年6月17日上午,市交建投集团进行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之深入彻底。作为一名国企党支部书记,深知纪律是管企治企的“戒
7、尺”,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感悟。一、加强学习,武装头脑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颁布后,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内涵和条款规定,搞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将条例作为工作生活的准绳和规范,用以指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养成纪律自觉。二、严于律己,保持定力此次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一个总体特征,这就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调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
8、自我革命能力。因此,将时刻谨记以严于律己的态度开展今后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二是在人才培养任用上全周期从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选人用人管理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三是做到强化责任担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将企也发展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条例中明确指出,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做好自我守纪的同时,对于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违反党纪的问题,要积极
9、斗争、勇于斗争。敢于担当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更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背梁、铁肩膀、真本事,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鹰潭市交建投集团高质量发展冲锋在前。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
10、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
11、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施“处分”的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12、、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梳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处分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期间进行了直接引用,具体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
13、5.撤职(24个月);6.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本质上都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文的追责,实施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区别主要在于作出机关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企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具体化为违反思想政治要求、违反治理决策程序、以权谋私等类型共计53项违法情形(详见附件)。同时,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次被强调的重点要求,例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及国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关于规范
14、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所列明的“十不准”行为等,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8种情形,并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此外,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类型的复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责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反公司法导致的民商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因违反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处分条例而导
15、致的行政处分;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而导致的纪律处分;如为中共党员,同时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约束;违反国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查处分以及复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理机制。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第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细化了申诉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