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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省社会救助条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乡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调查、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依托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的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为审核确认对象提供信息核对查询。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监管等单
3、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为民政部门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第六条各地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
4、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卜.,且不得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
5、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计算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计算。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
6、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第卜二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7、,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第十三条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
8、(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的费用。第卜四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卜.财产应当同时符合卜列条件:(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称),且名卜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
9、房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卜.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屈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第卜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
10、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第三章申请审核确认第十六条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
11、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杳询核对。第十七条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杳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FI内,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第I八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11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
12、一家庭,30FI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卜.,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入户调杳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杳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11内
13、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二十条对申请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实际生活状况的核杳,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杳、入户调查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核杳方式及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开展。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11o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
14、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杳、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
15、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和初审意见。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公布后有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H起10个工作F1.内组织调查核实,
16、并将调杳结果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第二十五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行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