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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纪学习教育做党课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四种情形,分别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受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
2、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实践中,有的党级织为规避党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等规定,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在未作出处分决定前进行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给党纪处分的不处分,造成“带着党籍蹲监狱”现象;有的不落实处分决定,该降低工资待遇的不降低,使得处分决定“打白条”;有的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管不问,没有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也没有派人与其谈心交流,直接影响了期满后的处理。诸如此类行为,都属于执行党纪失职。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相关要求。中国共产党
3、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党组织不得擅自批准的事项。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相关文件,对有关考核等次作了规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真正发挥党纪的刚性约束作用。“木受缠则直,金就砺则利”。学纪是知纪、明纪、守纪的基本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紧紧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必须学深悟透,努力掌握其精确要义和实践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
4、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加强解读和培训,推动条例入脑入心,深化条例理解运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知纪是学纪的基本目标。学习党规党纪,不能浮光掠影、浅尝辄止,而要把自己摆进去,把底线划出来。要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学习思考,福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了解党的纪律要求,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不断加深对党的纪律的清晰认知,更好强化纪律意识,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明纪是在知纪的基础上,做到进一步精准把握。这就要求对
5、每一条纪律都要认真钻研、学深学透,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要把条例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她方、修订背后的考量等弄明白。同时,自觉对照条例各项规定,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及时发现问题、明确努力方向、细化整改措施,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学纪知纪明纪,最终是要形成守纪的自觉。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必须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把守纪融入日常、落在实处。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时时严格U律,处处以身作则,严格按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带动养成自觉守纪的好习惯好作风,让党员、干部切实把遵规守纪刻印在
6、心,内化为言行准则。底线不可越,纪律不可违。对违反党纪党规的人和事要严格追责问责,坚持谁碰了“高压线”、谁闯了“红灯”,谁就必须受到惩处,确保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精准规范问责,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激励党员、干部守底线、敢担当、善作为。加强纪律速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戒尺”,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