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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创新创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新创业工作档案管理,根据我校创新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档案是指在我校创新创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字信息(含文字、图表等)、证明材料、声像、电子资料、原始数据等历史记录。第三条学校创新创业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学校创新创业档案工作是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学院将创新创业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与创新创业其他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创新创业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第二章档案构成与归档第五条创新创业档案原则上分为文件类、上报审
2、批信息类和原始证明材料类。(一)文件类:各级文件,重要会议、会谈记录,计划、总结,来信来访及调查记录,核查通知及回复,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二)上报审批信息类:创业团队明细表、橙创基金审批表、各类创新创业统计报表、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发放领取名册及创新创业信息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三)原始证明材料类: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及经营报告、基地建设、基地设备等的原始证明材料。第六条归档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完整齐全,真实规范。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第七条应归档的文件(包括电子信息等)要及时整理并立卷分类。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八条创新创业档案按下列规定归类整理:(一)文件类档案按省、市、区、学校各级创新创业文
3、件类别专题收集。(二)上报审批类档案的归类整理按时间、创新创业类别分别整理归档。(三)原始证明材料类档案按学年度、类别等标准进行分类、排列装盒。第九条创新创业档案应认真装订,填写卷内目录,卷内目录中各个项目要填写清楚齐全。各种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条创新创业档案工作实行分部门归档,统一管理。第十一条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人员调动或离开相关岗位时必须办理创新创业档案移交手续。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十二条创新创业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创新创业档案不对外开放。上级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创新创业档案。查阅者不得丢失、损毁、涂改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