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宣讲稿范文5篇(精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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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宣讲稿同志们:2024年5月210,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范围广泛,细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

2、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3、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

4、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四、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

5、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五、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的细化。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

6、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六、条例对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

7、,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七、条例体现“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在

8、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

9、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八、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积极营造尊崇法规、遵守法规、捍卫法规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教育引导管理人员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各级纪检干部要持续提升监督执纪工作质效,争做新时代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精准定性处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为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踏实做事的干部撑腰鼓劲;要切实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警钟长鸣,深刻吸取赵平案件惨

10、痛教训。拧好“总开关”、绷紧“纪规弦”、守好“责任田”,以更加坚定的政治自觉、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积极的担当作为、更加廉洁的道德操守,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为*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宣讲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

11、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二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

12、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杳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

13、,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

14、于担当、积极作为。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体会交流发言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

15、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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