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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高级中学退费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我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第二条开学前交定金预定学位的,按照交费时签订的协议内容退还相关费用。第三条学生入学后,因参军、就业、升学、患病或家庭变化等正当理由而难以坚持维续学习者,经本人提出书而申请和有关证明可以退学。学生要求退学的按下列标准核退费用,1、开课三口不足半个月的收取半个月费用2、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收取一个月费用3、凡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按月份收取班用。4、超过两个月的,按规定本学期费用不退。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退学及违反校规校纪,勒令退学、开除学者,费用一律不退。第五条因个人原因,高三需长期请假,到校外培训机构学习培训I的,需在我校正常微纳学费。以上,F1.202X年9月1口开始实施,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