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研讨发言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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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研讨发言9篇第一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此举不仅有助于推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更对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推进条例落实的过程中,必须强化问责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对照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关键领域和重点人员,聚焦企业发展过程中容易发生和频繁出现的问题,力求在问题萌芽阶段就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以防范潜在风险。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通过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保持政治定

2、力。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做到葛信笃行、一以贯之。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二是一体推进“三不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国资央企领域反腐败斗争力度显著增强,高压态势持续保持。要深刻汲取近期有关案件的沉痛教训I,深入剖析反思,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合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觉,坚决防止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确保国资央企健康发展。三是高度重视强思维,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战略性作用,紧密结

3、合实际,重新审视内外部环境。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四是深学细悟强党性,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在自觉遵守上见真章、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五是清正廉洁作表率,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要涵养清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慎友。“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勉工作,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实际

4、行动和工作实绩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要结合党纪学习教育认真抓好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一是把学习条例与党纪学习教育一体部署,一体谋划,抓好规定动作落实。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对条例进行深学细悟,做到融会贯通,筑牢遵规守纪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把学习条例同党纪学习教育重点任务衔接联动,把纪律建设抓在经常、融入日常,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进一步强化学习效果。三是坚持学用结合,把学习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当前重点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提升党员干部依规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引导党员干部把学习成果转化

5、为推动项目精细化管理、深化改革提升行动的实际举措,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第二篇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是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要扎实推进条例的学习贯彻执行,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以条例为指导,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聚焦易发多发问题

6、,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国有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我们相信,在条例的引领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将更加注重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将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为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一是在全面系统学习条例上下功夫。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通起来,一体理解把握、一体执行运用,不断深化学习效果,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浓厚氛围。二是在高度自觉遵守条例上见真章。要对照

7、条例的具体内容,系统审视现有管理制度,堵塞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项目运作、合同磋商、服务采购、资金拨付等领域是廉洁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坚持不懈强化日常监督,增强党员干部职工遵规守纪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三是在依规履责运用条例上务实效。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落实当前各项重点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起来,与党的建设工作结合起来、与作风建设工作结合起来,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全力推动项目提速、工作增效,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工作水平,营造出风正劲足、心齐气顺的干事创业环境。第三篇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是我国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8、力现代化的又一重要法律制度成果。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上,我国于2018年3月颁布监察法,立法目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2020年6月,国家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厘清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职责,监察机关属于监督的再监督,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属于主体责任、日常监督。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五条授权性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进行的细化,体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

9、员监督的特点和要求,属于具体规定。条例共7章52条,在学习和运用时有一些特殊的地方需要关注。一、区分不同主体的监督责任,政务处分不同于处分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植物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的公

10、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可见监督主体区分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实行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的体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遵循上位法的规定,规范的是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行为。为什么在监察体制中作出这样的体制安排?因为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体现的是监督责任;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体现的主体责任。当然,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无论是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是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在实体法依据和对公职人员影响上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因处分主体的不同而有差别。政务处分和处分主体的管理

11、权限、职责如何区分?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哪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并不替代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的履行,法律仍赋予其处分权力和职责,对本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检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要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聚焦“关键少数”。对各级监委来讲,主要是对违法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比如国家监委对违法的中管干部政务处分,省级监委对本级党委管理干部政务处分。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一般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是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主体责

12、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的纪律处分权限;党的十九大审议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相应的,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也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二、准确识别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范的是任免机关、单位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行为,这个规定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界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主要从三个方

13、面入手,缺一不可。首先是履行的职责方面,应当是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可以看出,组织、领导和监督属于广义的管理活动范畴,但三者从一般的管理活动中分离出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组织,是指对人和事物进行安排,使之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能完成组织目标任务。领导,是指给组织指引前进方向,为组织确定奋斗目标,提出路线、方针和政策等,要求的是“做正确的事二管理,是指保证事物正常运行,实现目标的活动,要求的是“正确地做事”。监督属于控制,其工作在于纠偏。在国有企业中,上述职责均属管理活动,但列入处分范围的管理人员一般是指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行政管理人员)和职员,从事技术、生产、制造、保管和保安等工作的

14、工人(工勤人员)不在范围之内。其次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国家出资企业(含文化、金融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第一种类型是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其股东为单一的某一政府部门、机构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为100%,也就是国有全资公司、企业的出资人可以为上述四个主体中的多个,且层级不限,可以为一级企业,也可以为二级企业等。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均属于处分范围。第

15、二种类型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在这种类型的企业中,不是所有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都是公职人员,而要依据其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情况作出进一步认定。如果管理人员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则属于公职人员,否则就不属于。例如,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管理人员,虽然也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履行管理职责,但不属于公职人员,不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三种类型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该类型的公职人员不同于第二种类型,差别在于批

16、准或者研究决定的主体为国家出资企业,而不局限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且由其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内部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例如党组织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包括该公司的“三会一层”等组织。这里也有特殊情况,例如某国有控股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班子出席会议,那么该总经理办公会实际上履行了党委会的功能,其批准任命的公司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鉴于目前对公职人员监督力量的覆盖情况,应抓住监督的“牛鼻子”,以问题为导向,对确实需要纳入监督的对象,应该完成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手续,防止在确定管辖过程中出现争议。同时,还是要“好钢用在刀刃上”,紧盯重要领域,关注“关键少数”,切实发挥监督力量对国有资本的保障作用。三、关注新变化,体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管特点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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