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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4篇第1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此举不仅有助于推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更对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推进条例落实的过程中,必须强化问责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对照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关键领域和重点人员,聚焦企业发展过程中容易发生和频繁出现的问题,力求在问题萌芽阶段就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以防范潜在风险。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通过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始终
2、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做到维信笃行、一以贯之。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二是一体推进“三不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国资央企领域反腐败斗争力度显著增强,高压态势持续保持。要深刻汲取近期有关案件的沉痛教训I,深入剖析反思,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合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觉,坚决防止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确保国资央企健康发展。三是高度重视强思维,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战略性作用,紧密结合实际,
3、重新审视内外部环境。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四是深学细悟强党性,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在自觉遵守上见真章、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五是清正廉洁作表率,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要涵养清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慎友。“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勉工作,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实际行动和工
4、作实绩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要结合党纪学习教育认真抓好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一是把学习条例与党纪学习教育一体部署,一体谋划,抓好规定动作落实。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对条例进行深学细悟,做到融会贯通,筑牢遵规守纪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把学习条例同党纪学习教育重点任务衔接联动,把纪律建设抓在经常、融入日常,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进一步强化学习效果。三是坚持学用结合,把学习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当前重点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提升党员干部依规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引导党员干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项
5、目精细化管理、深化改革提升行动的实际举措,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日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从法规层面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统一规范,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国有企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肩负重要职责,在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战略、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对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
6、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制定坚持依法处分原则,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
7、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政务处分和处分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十届中央第一轮、第二轮巡视对共计57家国有企业开展常规巡视。从巡视反馈和近年来查处案件情况看,国企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条例坚
8、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着力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比如,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条例充分体现贯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方略,纵深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既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划定行为底线,又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坚决杳处、严肃追责,强化震慑效应,不断释放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从严
9、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从处分原则、处分适用、处分程序、鼓励担当作为等方面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更好激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比如,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处
10、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在鼓励担当作为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第3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要以党纪
11、学习教育为契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一贯到底。一是在全面系统学上下功夫。*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作为党员干部要增强政治自觉,强化法纪观念,结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从总则到分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每一条都要掌握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要做好横向对比、相互补充学习,统筹深化学习效果。二是在高度自觉守上见真章。要以条例为“镜”,把牢立身处世、干事创业的思想指引;以条例为“戒”,把牢“尺度”、把准“刻度”;以条例为鞭策,把躺平、不作为、不尽责也当作一种违规行为,在纪律上管得住手脚、在干事上甩得开膀子。要在招科引智产业培育、投资融资、载
12、体建设、运营服务等重点领域,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从严从实,检身正己,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受警醒、守底线、知敬畏,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内在的追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三是在履职尽责用上求实效。要把学习条例融入日常,做到与本职工作有机结合,与落实集团2024年工作目标任务、党的建设、监督执纪工作要点相结合,与党纪学习教育相结合,与集团“1+3+N大监督”体系构建相结合,通过学习不断提升依规依法履职水平,切实维护条例的刚性、严肃性,确保条例在集团上下落实落地,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集团依法合规经营的实践中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
13、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5月28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条例共7章52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总体来看,作为统一规范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提升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法规,通过学习条例,有三点体会
14、。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第一,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三类公职人员。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第二,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记
15、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在第八条规定了每项处分对应的时间,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提供补充,确保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第三,在违法行为及处分上,条例重点梳理、归集分布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分类阐述,并明确相应处分,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标明禁区、划好红线。通过程序的规范化、适用条件的明确化和特
16、殊情况的灵活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一,处分程序规范化。条例详细规定处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复核、申诉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处分工作的有序进行,既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权力被滥用。第二,第二,适用条件明确化。条例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方式对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分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处分,这有助于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执行相应处分措施。第三,特殊情况灵活化。在坚持规范性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情况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分,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若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