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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绩效目标预期,有必要接着执行的,可以接着执行;(二)设立依据发生变动,或者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或者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三)不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的,或者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或者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取消的,或者市场竞争机制已经能够有效调整的,应当予以退出。专项转移支付到期后未经法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接着执行。第十二条预算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所称“配套资金”,是指上级政府对上下级政府共同担当的事项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要求下级政府依据支出责任分担状况同时支配、共同运用的资金。第十三条除特地的税收法律法规外,
2、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草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财税制度,不得规定税收实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规定对企业的财政实惠政策。第十四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变更收入项目和标准,罚没财物处理,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安排以及会计核算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涉及预算支配事项的,应当征得财政部同意。第十五条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心预算收入和影响中心预算收入的征收。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支配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须要按原用途
3、接着运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绩效评价,是指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等进行的客观、公正的评价;国库单一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库业务经办机构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及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预算资金活动,并用于与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的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预算资金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日终余额为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状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预算法中下列用语的范围: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依据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资助。其次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依据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但依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缴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收入除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以及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其次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险费收入、一般公共
5、预算支配补助及其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侦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其次十二条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方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章预算编制其次十三条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其次十四条中心各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状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觉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订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觉下级政府预
6、算草案不符合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刚好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订正。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看法。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财政部门要求向相关财政部门供应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料报告。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预算法和本条例;(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三)上级政府对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要求:(四)中期财政规划、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以及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须要;(五)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六)上一年度预算收入状况、对
7、本年度经济形势的预料、收入政策调整以及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料数等;(七)最近年度决算和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上一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状况和本年度支出政策调整等。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第五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脆或者间接通过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任何主体举借政府债务。第五十一条中心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中心政府向省级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干脆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应当向财政部供应担保。省级政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当担保责任的,中心政府可以相应抵扣对该地区的税收
8、返还等。省级政府可以将中心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下级政府。接受转贷的政府负有干脆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负有担保责任的,应当依照规定供应担保。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公开本级政府债务状况时应当公开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举借、转贷、运用、偿还等状况。第五十二条依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评估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状况。财政部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其化解债务风险。债务高风险地区一般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规模。第五十三条国家支持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加交通运输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有肯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县级以上各级
9、政府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料数占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料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其中,依据项目管理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第五十七条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周转金全部收回,作为结余资金调入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第五十八条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支配的项目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
10、补充预算稳定调整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基本支出的结余资金,应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支配;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含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统筹支配运用。第五十九条预算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称“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分期下达预算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七)汇总、编报分期的预算执行数据,分析预算执行状况,依据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预算执行状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八)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监督
11、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资产运用状况:(九)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十)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第六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限制机制;(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三)对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四)编制财务报告,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状况,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状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六十二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需依法组织预算收
12、入,依据财政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规定刚好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依据第七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第七十二条中心预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地方预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是指预算年度终了,已经依据预算批准用款支配但尚未实际支付并报本级政府批准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事项。第七十三条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托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具备条
13、件的乡、民族乡、镇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七十四条中国人民馄行经理中心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心财政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制度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七十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履行下列国库管理职责:(四)对国库库款收支有关凭证要素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五)依据财政部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状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及明知状况;(六)建立健全预算收入对账制度。第七十七条国库业务经办机
14、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国库业务经办机构必需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第七十八条国库业务经办机构必需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或者支付指令于当日办理资金拨付,并刚好清算资金或者将款项刚好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或者支付指令,凭证要素合规齐全的,国库业务经办机构不得延迟或者拒绝办理。第七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将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借给任何部门、单位、企业或者个人,但经本级政府批准临时应对重大突发事务借款给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且不超过
15、一年期限的除外。各级政府应当将财政对外借款状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所属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归还借款。超期未还的,应当责令改正。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资金往来、财政部门提前拨付预算资金,不属于财政对外借款。第八十三条预算法第六十一条所称“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是指预算收入依据规定的程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缴入国库的方法。预算法第六十一条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预算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财政干脆支付或者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的方法。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特地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担当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具体工作。财政干脆支付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开具
16、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收款人,财政零余额账户再与国库进行资金清算的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依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收款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再与国库进行资金清算的支付方式。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和集中支付制度统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第八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状况的汇报,探讨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八十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执行状况和绩效进行考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与本级各预算收入相关的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本级预算收入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行(二)同一部门的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