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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4年4月29日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宅区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
2、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的居民集中居住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统i领导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重大物业
3、管理纠纷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俄人物业管理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物业管理相关职责。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国防动员、民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承担下列职责:(一)会同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
4、区域内的住宅区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法开展活动;(三)指导、组织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业主讨论决定其公共管理事务:(四)依法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物业使用矛盾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口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屈于
5、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并告知投诉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职责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或者投诉举报。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归集、管理和拨付,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内容。第九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
6、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第二章住宅区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新建住宅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一)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二)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以及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四)全民健身设施:(五)物业管理用房。住宅区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列入规划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数量、位置、首次权属登记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其
7、作为住宅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当审查住宅区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指标及其具体部位。第十一条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集中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场,以及电动白行车充电场所。住宅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地上停车库以及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建设单位依法取得专有部分权属登记后,方能出伴、出租,并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需求。已建成住宅区的停车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能满足业主需要,且有可用场地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
8、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修建。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和主要公用设施区域、公共电梯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鼓励已建成住宅区参照前款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区内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施工图纸,移交给相关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相关设施设备,负责维修、养护,确保其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交付房屋,应当查验业主身份,收存业主签署的本人及紧急状况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确认书。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入住住宅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登记
9、本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并提交其答署的本人及紧急状况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确认书。前款所称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擅自使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第十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经指导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10、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组织业主讨论决定住宅区公共管理事务。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前,筹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并存入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筹备经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手机短信、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等电子数
11、据形式以及其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第十八条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经依法通知仍逾期未参加投票的业主,视为已参与表决,其投票权数计入己投票的多数方。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前款表决规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时向物业买受人提示该表决规则,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向业主提示该表决规则,如实记录业主参加投票情况,并公示因逾期未参加投票而计入已表决多数方的业主名单。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
12、律,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不存在损坏房屋承第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等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本人、归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也不存在向其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等其他利害关系。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其本人:(一)不具备业主身份的;(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疾病等原因改失履行职务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
13、员会提出辞职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其成员资格,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并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成员资格:(一)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者存在向其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等其他利害关系的:(一)利用其成员资格,索取或者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报曲,或者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三)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四)在住宅区违法搭建,非法侵占业主共有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以及存在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五)存
14、在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的。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中止相关成员资格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该成员暂停履行职务。拟被中止资格或者暂停履行职务的成员可以进行申辩,但是在业主委员会作决定时应当回避。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售房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由物业买受人书面确认。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
15、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卜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下,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杳验并作记浆。对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山物业服务企业复验并作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查验情况和建设单位整修情况,并书面报告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前期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
16、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存档:-)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人防工程、地下管网工程皎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一)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及业主联系方式确认书:(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一)电梯、消防设施、人防工程、防击装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