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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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孝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以管理改革为主线,创新管理模式,健全管护机制,全面提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B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T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南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经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货制,耍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利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货任“三个贡任”,将农村供水及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任期目标奏任考核内容,全面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第四条市政府将加强对全市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农村供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工程维修养护、供水水价补贴、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谊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第五条建立农村

3、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各部门宓切配合,按照职费分工共同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市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文件编制审杳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市发改局负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水价核定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市财政局负货审核卜达预算,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财政扶持政策,配合做好资金管理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闹的划定及环境监管工作。市卫健局负贡提出地

4、氟病、地珅病、水源性高碘地区及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W生学评价和顼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卫生监督。市税务局负成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供电公司负贵优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实施机井供电设施改造,依据相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执行农业排潮用电价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市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鼓励重点突破农村供水水质净化处理以及农村供排水工程标准化设计、

5、自动化管理、节能节水化运行、规范化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改进和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毁农村供水水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和验收第八条南水利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用水需求,会同仃关部门确定农村供水规划目标,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并履行立项程序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井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谢

6、:应当优先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农村供水保证率、自来水普及率、用水方便程度、水质合格率:应当注重解决西部山区水价偏高、供水保证率低、水质差的问题。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规划,编制初步设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还应包括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等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水源工程、荒水建筑物工程、供水主干管工程以及水质处理工程建设。入户部分原则上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财政给予适当补

7、助。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用标准的吸求:较大规模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要依法进行招标。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涉及项目用地是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应当遵循保障民生、依法合规、节约用地、简化程序的原则,保障土地供应。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庖当按照有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有关部门组织清产核资、界定明晰产权,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供

8、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跨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由市水利局明确工程管理法人单位,市水利局负责业务指导:(二)跨村联片饮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归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协调明确工程管理法人单位,乡镇(街道)有关机构负贵业务指导:单村饮水安全工程或村级供水管网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受益村集体管理,乡侬(街道)有关机构负贵业务指导;(四)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饮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投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市水利局负贵业务指导。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

9、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有符合专业要求、合格的从业人员:(六)有保证安全、稔定供水的规章制度:(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由乡镇(街道)向市水利局备案。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我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擅自惇止供水: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痂检测、供水设施检修、运行日志等工作,确保供

10、水设施正常运转、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画需容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逐级上报。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逐级Jt报。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求。供水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仃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第十九条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筹集制度,筹集资金由市乡两级统筹使用.供水单位应当落实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

11、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一)满足供水设施设计的水量、水压和供水保证率等要求:(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四)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五)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Tl生的产品,采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消毒措施,确保饮水安全。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向市水利局报告检测结果0设计供水能力在规模以上的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

12、的检验人员和检测设备,对原水、出J冰、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指标检测。其他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可以配备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检测设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第二十三条完善市乡两级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体系,支持成立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经营管理、设施维护、运行以及技术咨询等服务。对规模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组建供水管理单位,负货工程运行管护:对规模以卜的其他工程,进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可将经营权委托给市、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机构.或因地制宜实行专业化公司、用水户协会、村集体委托专人承包管理等模式,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维护、运行管理及严

13、重干旱时供水。第二十四条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用水户自建、自管、自用。第二十五条市水利局负贵制定全市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和供水单位开展演练:各乡镇(街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和供水单位开展演练.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府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农村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4、,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举行价格听证会。(二)规模以下集中联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单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参照政府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所在乡镇(街道)番案.农村供水水价原则上不能高于城市供水水价。对因供水扬程高、管网长、人口少而分散等原因造成农村群众生活用水价格超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农村供水工程,要在用水定额葩围内,采取有效方式,降低农村群众生活用水费用支出,同时建立健全农村高运行成本供水工程运行保障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三)农村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农村供水实行按表计量,阶梯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枳极推

15、进预付费用水制度.2020年底前,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比达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90%以上:2021年底前,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因此造成政策性亏损的,乡镇(街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第二十九条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第三十条用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守卜列规定:(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四)不得盗用或者报臼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第三十一条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供水

16、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在不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户供水的条件下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史供水.第五章水源和供水设施安全保护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第:十条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第三十四条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页成为美乡村或单位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十五条市水利局指导乡镇(街道),根据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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