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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境内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或(历史)征用后,经相关部门确认为每户人均耕地少于03亩(不含0.3亩),且在征地时以家庭为单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册人口。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年龄的确定:本办法执行后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
2、准日,出生时间以居民有效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第四条适用对象:(一)户籍在农村村民居委会,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在册农村村民;(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三)服刑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正在服刑人员;(四)户籍性质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第五条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一)历次征收土地中已享受留地安置或超政策领取每平方米30元社会保障费的;(二)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三)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依法取得
3、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或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未承担相应义务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第二章社会保障第六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第七条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及缴费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为以湖南省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X12%X补贴年限,补贴年限为5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在办理退休时把尚未享受的缴费补贴按退休当年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按灵活就业参保已领取城镇职工基
4、本养老保险金的,缴费补贴额为以湖南省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X补贴年限,补贴年限为5年。(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缴费补贴额为以湖南省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X12%X补贴年限,补贴年限为5年。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含已领待遇人员)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须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个人按规定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5、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八条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九条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持户口簿、居民有效身份证、征地协议书、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原始证件和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初审。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评议,对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7天公示
6、。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所、派出所、农经站等站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县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审;(四)相关主管部门联审。县自然资源、公安、农经、征拆、人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联审复核,并签署联审意见;(五)村委会(社区)再公示。经相关主管部门联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村委会(社区)再次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六)办理参保手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后及时到县人力资源和
7、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参保手续。第十条参保办理时限。享受社会保障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2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贴政策。第四章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补贴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一)征地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S)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从征地时省、市规定比例的国有
8、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中解决;(四)以上资金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时由县财政解决。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支项目:(一)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二)其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第十三条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得减免和缓缴。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报批时,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直接缴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第十五条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第十六条
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挤占、挪用、截留或者转借。凡挤占、挪用、截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伪造证件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虚领、冒领本实施办法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由相关机构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其它相关规定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相关就业培训扶持政策。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参加城镇失业登记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政府就业困难对象扶持政策。第六章工作责任及要求
10、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公安局、县征拆办、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察委、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第二十一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社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解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资料申报、初审、复核、送审等工作,调解土地核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人社局
11、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的农民、征地的面积、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工作。实行土地征收备案制度,每次项目土地征收时,征收单位根据征收情况,按时如实填写土地征收备案登记表,送交县自然资源局。县征拆部门负责征拆对象、补偿安置情况的审核。县农村经营服务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依法享有所在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审核工作。县纪委监察委、县审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2020年12月2日制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