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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市发改委关于转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189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舟山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要点(舟公竞办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水利市场环境,促进舟山水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
2、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本局出台的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水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主要内容(-)审查范围制定市场准入、行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含规范性文件、一般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方式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由起草处室或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严格进行自我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3、附件1)。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相关内容。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或单位要将公平竞争作为起草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在政策措施制定完成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提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
4、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四)例外规定。属于“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负责起草的业务处室或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三、审查要求(-)明确责任,严格审查局设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本局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处室或单位负责根据本实施方案,提交局公平竞争
5、审查工作小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牵头起草处室或单位负责。(-)审查增量,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以2017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增量审查对象为2017年1月I日后出台文件、存量清理对象为2017年1月I日前出台的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局机关各处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6、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三)定期评估,逐步完善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就出台的政策文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和约束,有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政策措施应及时纠正。四、保障措施(一)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二)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推广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策制定者要及时予以处理。(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查实后依法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