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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土地资源的统一管控,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隶属于县自然资源局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承担县本级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第三条土地储备实行项目管理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中储备土地征收补偿和前期开发,由财政拨付资金实施;也可以
2、采用将土地征收补偿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统一打包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采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竞价拆迁,价低者实施”的办法。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本县项目储备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手续办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开展土地收储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负责储备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五条储备土地计划。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县政府审批。第六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1 .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
3、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 .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 .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第七条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县土地收储中心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第八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 .收购的土地;3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 .其他依法
4、取得的土地。第三章储备程序第九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组织县住建局、乡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成立征地拆迁指挥部,县政府拟定具体项目土地征收或收购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后的土地征收方案,按区域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参与。县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土地征收方案拨付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工作进度分批拨付征收补偿款。第十一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批准后的土地收购方案,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上报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收购补偿工作。第十二条土地储备库管理。县土地
5、收购储备中心对取得土地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征收和收购土地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入库。在入库土地出库供应后,办理储备土地注销登记。第四章管护利用与开发第十三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评估入库储备土地资产价值,管护入库土地资产安全。第十四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报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需搭建建筑物的,应当先经县自然资源局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十五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入库土地组织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具备供地条件。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第十六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储备土地,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