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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进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结合火灾防范实际,确定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对象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价定义】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信用评价,
2、是指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单位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第四条【工作原则】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严谨有序的原则.第五条【信用等级】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为优(A、A-)、良(B+、B、B-)、中(C+、C、C)、差(D)四等九级。信用等级依据评价标准采取赋分方式进行评价,基础分值800分,分值范围为350,950分,依次对应如下:评价为A级;评价为A-级;评价为B+级;评价为B级;评价为B-级;评价为C+级;分值在90()分以上的,分值在850-899分的,分值在800-849分
3、的,分值在700-799分的,分值在600-699分的,分值在550-599分的,分值在500-549分的,评价为C级;分值在450-499分的,评价为分级;分值在350-449分的,评价为D级。第六条【工作内容】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评价标准制定、信用信息归集、评分定级、结果公示等内容。第七条【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包括评价指标和赋分规则,评价指标包括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加分指标150分,减分指标450分,每项指标明确赋分规则,依据赋分规则综合得出评价分值。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发布实施及修订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日。第八条【信息归集】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
4、过消防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归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信息。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及时登录消防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第九条【评分定级】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以12个月为周期,归集评价对象近三年信用信息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赋分评级.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第十条【等级熔断】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对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直接评定为D级并即时调整公布评价信息。第十一条【结果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在消防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于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受理部门应于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查反馈。核查属实的,应及时修正评价结果。第十二条【工作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科学采集信用信息,定期研判评价标准、评价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严肃开展评价工作;应及时归档信用信息,加强保密管理,不得违规泄露评价对象信息。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在开展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E7发之日起实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