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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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印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讲义)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失信主体

2、信用修复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

3、文件,积极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也积极探索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等信用修复机制。有关征信机构认真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删除到期的不良信息,各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不完善,修复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按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在现有实践基础上,办法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主要包含7部分内容,共32条。(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

4、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二)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主要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概念以及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信用修复是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三)信用修复的条件。主要明确了认定单位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要求,以及终止公示、

5、屏蔽或删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条件;涉及轻微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划分标准,以及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行政处罚信息的条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刑事处罚信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自然人的失信信息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的条件。(四)信用修复的程序。主要明确了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进行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等,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明确了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受理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时限,以及屏蔽或删除行政处罚信息,对失信信息进行

6、标注的程序。(五)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主要明确了归集机构应当完善信用平台网站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至上一级信用平台网站,实现同步更新;“信用中国”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六)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主要明确了认定单位和归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充分发挥有关方面作用,及时

7、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加强面向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培训,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

8、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

9、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

10、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第七条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第八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第九条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第十条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

11、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三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第十二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第十三条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第十四条“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第四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第十五条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

12、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

13、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第十八条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4、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二)信用承诺书。第二十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

15、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第二十三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第二十四条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第二十五条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

16、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第二十六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第二十七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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