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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与学生受教育过程直接相关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等。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职工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生教材费、体检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毕业生图像采集费等。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外为在校学生、教职工、校外单位和人员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2、,主要包括洗涤、洗浴、网络使用、学生学籍档案及学历证明翻译翻印、校园一卡通补卡、体育场馆资源使用等项目收费。第三条学校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二)校内相关单位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坚持“缴费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第四条学校校务会对校内单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执行,并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校内相关单位是学校收费工
3、作的具体执收单位,具体负责收费项目申请与成本测算、单位收费工作内部控制及收费工作等。第六条各单位收取的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取得的收入进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应将全部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须知、收费公示栏及网络等方式对社会进行公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八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调整收费标准。第九条收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单位,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大学学费及有关费用管理规定(暂行)废止。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