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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校外专家学者、杰出人才等优秀人力资源,推动我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助力青年教师成长成才,强化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做好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聘任对象与条件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所从事学科或专业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在推进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客座教授是学校授予境外专家学者的学术称号,一般为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兼职教授一般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2、专家学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管理专家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确有能力和水平、在相关领域工作的管理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能为学校做出实质性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二、工作职责(一)指导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发挥本人在所从事领域的影响力,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二)协助指导和培养学校青年教师成长成才。(三)讲授本领域的发展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承担一定的教学指导任务。(四)积极向海内外宣传学校,推动建立各类高层次友好合作关系。三、聘任程序(一)提出人选。聘任单位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经聘任单位党政
3、联席会和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单位负责拟聘人选的政治审查把关,对拟聘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认真评议遴选。聘任单位填写XX大学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申请表。(二)材料审核。聘任单位将XX大学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申请表以及拟聘人选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主要业绩材料等报学校审核。客座教授材料报组织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及本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兼职教授材料报组织人事部及本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聘任单位将审核后的材料报送校长办公室。(三)校长批准。校长办公室将申请材料呈送
4、校长签字批准。(四)授予称号及备案。经学校批准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一般情况下由聘任单位安排聘任仪式,向受聘人颁发证书。校长办公室负责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备案工作。四、聘任管理(一)为保证聘任工作的严肃性,客座教授、兼职教授须以XX大学的名义聘任。(二)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有期限的荣誉学术称号,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聘任关系自动终止。确因工作需要者,由聘任单位提出续聘申请,办理续聘手续。(S)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客座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四)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日常管理由聘任单位负责。聘任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五)受聘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师德师风,恪守职业道德。如有违法违纪、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学校有权终止聘任关系。(六)受聘人如主动提出解聘,应将书面申请提交至聘任单位。聘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将书面申请报送组织人事部及本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学校向解聘申请人寄送不再继续聘任的公函,聘任关系自此解除。五、学院(中心)聘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及时报学校备案。六、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