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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山西省征地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适用原则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相关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
2、、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各乡(镇)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征收土地时,对涉及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可全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倍予以实施。老城区范围(霍侯一级路以西、漠河以南、汾河以东、涧河以北)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继续参照关于洪洞大道建设二期占用土地收储的通知文件确定的每亩83000元标准执行。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育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我市标
3、准尚未出台以前,暂依我县已有的相关标准,采取位置就近、时间就近原则处置。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洪洞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原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历史遗留问题,要统筹谋划,灵活处置,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以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征地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乡、镇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