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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源县鼓励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加快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决定、关于依托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和绿色生态资源振兴乡村的决定精神,推动旅游民宿成为巩固脱贫成效、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现就鼓励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出台如下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一、本文所指旅游民宿严格按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7月3日)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定义,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二、县文旅局根据全县旅游产业总体规划,结合国家级精品民宿品牌的引进和落地,在灵空山、花坡、沁河源头等重点景区的周边村庄或者有一定核心文化、特色产业、独特风尚的重点村庄划定旅游民宿发展起步区域,积极
2、配合旅游民宿的项目申报和星级创建。三、鼓励有一定实力的社会资本(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县文旅公司合资申报发展旅游民宿;合资方式及股份占比双方协商。四、申报实施的旅游民宿项目要与脱贫巩固、乡村振兴相融合,原则上充分利用产权明晰的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房屋;要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一个项目主体至少具备10人以上的接待规模),10户以下的行政村(包括空壳村)可整村申报。30户以上一50户的按户数的10%予以申报,50户以上的可按户数的15%予以申报。坚持项目主体申报,乡(镇)、村委两级同意,县文旅、市监局审核,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五、申报批准实施的旅游民宿项目,新建(翻新)房舍,配
3、套“通路、通水、通电、通网、消防、排污、卫厨改造”等基础设施和“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购置生产生活设备等固定资产,社会资本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交付品牌团队运营产生稳定客流(6个月以上),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投资审核后,第一年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奖励;连续运营第二年起,逐年给予剩余投资额10%的奖励,直至奖励审核投资额的50%为止。申报批准实施的高端精品旅游民宿项目(五星级),社会资本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交付品牌团队运营产生稳定客流(6个月以上),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投资审核后,第一年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奖励;连续运营第二年起,逐年给予剩余投资额
4、10%的奖励,直至奖励审核投资额的70%为止。六、鼓励国家级品牌的一流民宿团队前来我县运营高端精品旅游民宿(五星级),签署合作协议、选准项目地点,需要县级配套规划设计、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民宿房舍装潢的,通过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或者县文旅公司与社会资本股份合作的方式,“一事一议”、“特事特议运营团队承租高端精品旅游民宿(五星级)的,县财政给予年承租额20%补贴(合作协议年限内)。鼓励运营团队积极实施客流导入,参照房间入住率、按房价营销总额的10%,县级财政逐年予以运营奖励(合作协议年限内)。七、鼓励旅游民宿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收入群体以及社会闲散劳动力参与务工就业。项目主体或运营团队选录的务工
5、就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并给予每日50元的误工补贴;通过选录,外出参加县外培训的旅差费予以全额报销(每人每年1次)。误工补贴和外出旅差费用先由项目主体或运营团体垫付,年底由县文旅、人社部门审核后,县财政予以支付。鼓励旅游民宿项目主体带动农副产品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线上销售,凭销售票据,县财政按销售总额的5%。年底予以奖励。八、鼓励旅游民宿培育地方文化品牌,与“太行人家”、“黄河人家”建设紧密结合,将民俗文化、红色文化、康养文化、美食文化、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民宿产品,塑造特色旅游民宿品牌。县文旅、市监部门每年组织旅游民宿申报“太行人家”、“黄河人家”,获得省、市表彰的每户
6、给予1万元奖励;在全县开展旅游民宿“先进品牌”、“先进运营商”、“先进设计师”、“先进投资人”等项目评选,在相应项目评选中获得金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户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银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户再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优秀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户再给予2000元奖励。鼓励旅游民宿从业人员争当创业先锋、行业楷模,县市监、文旅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先进管家”、“先进经理人”、“先进供应商”等优秀人才评选,在相应项目评选中获得金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人再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银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人再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优秀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人再给予1000元奖励。鼓励支村“两委”干部带动村集体发展旅游民宿产业及配套产业项目,县市监、文旅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旅游民宿产业(配套产业)”先进村集体组织”、“先进三产融合干部”评选,获得表彰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村集体给予10000元奖励,村干部再给予5000元奖励,九、鼓励新闻媒体记者、网络直播平台加大我县旅游民宿宣传力度,被国家、省级媒体或主流平台媒介选登采录的,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由宣传和融媒体中心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宣传和融媒体中心制定。十、旅游民宿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年度预算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中拨付;本奖励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