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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县城市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第条为有效改善县城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规范管理城市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工作,保证单位附属地和居住区绿地建设和景观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3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顼目.第三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验收工作,建设雎位在项目审批结束后和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将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图纸提交县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技术审杳。第四条工程建设项
2、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程序(一)受理.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设计。项目报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加盖各单位公章):2 .风景园林设计资质(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3 .工程建设项Fl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 .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见印件):5 .园林绿化设计文件三套(纸质蓝图):6 .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的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更印件(审查整套原图):7 .以上资料全隹电子版.(一)审核.县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IJ生
3、服务中心依据县白然资源局出具的该地块规划条件中提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和相关绿化要求以及批准的总平面图,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和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对绿地率及人均公园球地指标不达标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退回表新调整设计。调整后仍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实行异地补建”(具体见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以下深度:(一)设计说明书1 .现状概述与分析:应当概述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荷述工程
4、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历史文化状况等;2 .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3 .总体构思和布局:4 .专项设计说明:包括竖向设计、交通分析、绿化设计、园林建筑与小品和投资估算;5 .彩色效果图.(二)设计图纸部分(纸质蓝图)6 .绿地面积指标总平面图(1)依据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绘制,并Il在1/500比例实测地形图上规划用地红线内编制。明确绿地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道路、广场、室外消防设施、停车位等的空间关系:(2)标明可以进行绿化的绿地位置、界限和面积,绿地用细实线闭合,闭合线内用细点或草坪图例填充,公园绿
5、地和宅旁绿地用不同的阴影标示,以核定配套绿地面积指标.每一闭合线内的设计绿地需进行编号并标注每块面积,面积精确到0.1平方米。代征绿地单独图例标注,并标注面积,说明是否纳入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3)实施屋顶绿化的,应注明屋顶绿化面枳及折合后绿地面枳:(4)林IW停车场应注明林IW车位位置:(5)绿地布置总平面图上应注明以下技术指标:总用地面积、实用地面积、户数及人数、绿地总面积、公园绿地和宅旁绿地的每块面积、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林荫式停车场面积、代征城市绿地面积等:(6)电子文档要求:图形用.dw文件格式(Rl4以上版本):绿地布身总平面图须单独建立图层:绿地范围线用绿色
6、Pline闭合。7 .绿化总平面图(1)指北针或风玫现图:(2)设计坐标网及其与县城坐标网的换算关系:(3)单项的名称、定位及设计标高:(4)采用等高线和标高表示设计地形:(5)保留的建筑、地物和植被的定位和区域:(6)园路等级和主要控制标高:(7)水体的定位和主要控制标高:(8)绿化种植的基本设计区域:(9)坡道、桥梁、国墙、驳岸等硬质景观的定位。8 .种植设计图(1)比例一般采用1:200,1:300、1:500;(2)分别标出不同植物类别、位置、范围:(3)应标出图中每种植物的名称和数量,殷乔木用株数表示,灌木、竹类、地被、草坪用每平方米的数量(株)表示:(4)分别绘制上木图和下木图:(
7、5)选用的树木图例应简明易懂,同一树种应采用相同的图例:(6)重点景区宜另出设计详图:(7)植物材料表应当列出乔木、滩木、竹类、藤本、地被、草坪等植物的图例、名称、规格、数量:对有特殊要求的植物应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必要时标注植物拉丁文学名。9 .园路、地坪和景观小品园路、地坪和景观小品设计应逐项分列,宜以单项为单位,分别组成设计文件.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绿地面枳占用地总面枳的比例)应当达到卜.列规划指标;1 .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2 .新建医疗卫生机构不低35%:3 .新建教育科研机构不低于35
8、%:4 .公共文化场所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5 .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20%:6 .其他建设项目不低25%。7 .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他用。(二)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范围内的宅旁绿地、公园绿地及配套所属绿地均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指标。(三)栽有乔木的广场,按乔木种植密度计算绿地面积:株行距6x6米的,按每株树1.2xl.2米树池面积计鸵:3x3米株行距6x6米的,按其场地面积的30%计算绿化用地面积:株行距3x3米的,可全部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四)孤植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为绿地面积:(五)实施屋顶绿化绿地面积的计入规定:工程建设项口进行押.顶绿化,
9、实施绿化的屋顶高度在18米(含)以下,泡土厚度不小于1米的,其绿化面积按照50%的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六)林荫停车场海土厚度在1.5米(含1.5米)以上的,可计入绿地面积:(1.)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配套绿地面枳:(八)乔木、灌木占绿化种植用地面枳的比率不得低于60%,大乔木胸径不得低于10厘米;(九)绿地中用于绿化种植的面积,不低丁绿地总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闲、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绿地用地面积的5%:(十)居住区公园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十一)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中
10、树种数量不得低于沁县乡土植物名录中树种的80%。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程序:()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侦量:监督手续备案。(二)初验:由建设单位组织,并由监理堆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专项验收: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按报建电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对绿地指标和绿化工程质后进行现场专项完工验收。对绿地率指标和方案符合
11、原审批图纸要求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存档备案:绿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合格后,绿化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可进入养护期,养护期结束后,由建设堆位组织进行绿化竣工验收。(四)公示:建设单位应以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公园球地指标、主耍景观和主要树种说明.第八条凡申办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注明项Fl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审批表:(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划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复
12、印件:(四)全套绿化工程完工图(纸质蓝图):(五)绿化面积测绘图(纸质篮图):(六)地下建筑结构竣工图(附剂面图曳印件):(七)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电印件:(八)初脸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侦星评估报告:(九)以上资料电子版。第九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历附竣工验收,提供验收的绿地内植物成活良好,无死树,无缺侏断垄现象,无病虫害;绿地内地面平顶,符合设计要求,无积存物、垃圾等杂物:附属设施具符交付使用条件:(二)按照批准的绿地面枳和绿化设计方案实施绿化建设;(三)竣工资料齐全;(N)地下建筑绿地覆十.达到规定要求:(五)绿化工程施工委托具相应资质的队伍承担:
13、(六)代征城市绿地已办结交接手续。第十条建设项目实用地范围内,主体建筑一次性建成整体验收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全部完工:生体建筑分期建成验收的,验收区域内或主体建筑相邻绿地的绿化工程必须完工: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完成绿化时间不得晚于F一个绿化季节:植物栽植工程可与卜期工程一并验收,但最后一次主体建筑工程验收时绿化工程必须全部完工。第十一条对未经县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验收前应先审查球化工程设计方案.第十二条对在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中绿化
14、面积不达标的,根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B和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实行异地补建。异地补建工程造价由少建绿地面枳的土地价值和绿化工程造价组成,土地价值按照土地评估价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地价进行核.算,化工程造价参照该项目绿化工程合同价。第十三条异地补建的绿化设计方案及地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查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能够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园林绿化企业(内有园林绿化专业人员)进行建设;对于不具备条件或异地补建规模较小的,可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组织建设。异地补建工程费设专户管理。绿地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管护。第十四条单位附底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管养各单位要
15、确定专人负责,专业人员管养或委托具有园林瓶工资质的企业管养绿地,县住建局要明确对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时附属绿化的养护要求,并接受县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丑生服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内的绿化植物不得侵占和砍伐。确需变更绿地用途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县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督卜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第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内的树木如被确定为古树名木,必须按照有关古树名木管理办法实施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违反K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B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损毁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芳制止或举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应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於任。第十八条县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口生服务中心每年要进行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评比、达标险收,对达标的电位授予花园式单位”“园林化单位”“园林化居住小区”和“花园式院落称号,并给予奖励。花园式单位、园林化单位、园林化住宅小区和花园式院落等标准另行规定。第十九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