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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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县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维护城乡公交客运秩序,促进城乡公交事业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i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公交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场(站)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是指公交客运车辆在依法核定的乡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上依托公交场(站)、候车站(点),按照规定的城市(镇)与乡村、乡村与乡村之间的线路、站点、票价、时间运行的一种公交客运方式.第四条县交

2、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贡本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货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财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警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员、协同做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城乡公交客运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企业经营、有序发展、安全运行、方便群众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公交客运的发展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六条城乡公交客运具有公益性侦,应当配合政府承担社会福利性工作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社会福利性工作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统编制,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明确城乡公交客运发展故略和目标,科学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客运线网和场(站)。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公交场(站)规划,并组织领印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实施。第九条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应当明神线路布局及功能,优化线路资源结构,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

4、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新辟或调整城乡公交客运线路。可通过开通市县公交、循环公交和直通公交等多种方式优化城乡公交线网运行效率.第十条城乡公交客运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科学合理安排城乡公交设施用地、枢纽场(站)和候车站(点)布局、安全设施保障配置,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运行效率。第三堂场(站)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城乡公交客运场(站)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投入、用地保障、减免相关费用、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城乡公交客运场(站)的建设和经营。第十二条城乡公交客运场(站)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用地,符合g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

5、拨方式供地。第十三条城乡公交客运首末站点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本线路相适应的站务用房和停车场地:(一)具有完善的站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设备:(四)配招专职安检员、调度员。第十四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乡公交设施的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城乡公交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因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客运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的,应经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定补建或者补偿。第四章经营许可第十六条城乡公交线路经营权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6、第十七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质量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乡公交线路经营权许可: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以安全、服务质员、运营成木、公车公营等为主要内容提供材料实施许可。第十八条从事城乡公交经营的,应当具备卜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和运营资金:(三)仃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线路经营方案:(四)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三条规定的首未发车站点:(五)有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四条规定的驾驶人员:(六)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力和管理人抗:(七)有健全的运营、安全

7、管理等制度。第十九条从事城乡公交服务的学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三)经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时有关公交法规、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基本知识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费任事故记录。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对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捐之日起5年内,不得向其核发从业资格证。从事城乡公交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人员经城乡公交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条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向县城乡

8、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向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与申请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核发城乡公交特许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营运线路、站点、首班和末班军时间、班次间隔、车辆数及车型、票制、票价:(二)线路经营权期限:(三)各项营运服务指标;(N)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贡:(五)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六)履约担保:(t)经营权的

9、终止和变更:(八)违约费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对取得城乡公交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运营车辆数对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不得出租、转让。第二十四条城乡公交企业需要延续线路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该线路经营期限届满9个月前向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中谙。符合相关要求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予以批准。符合卜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乡公交线路经营权重新授予或者进行调整:(一)线路经营权未获延期的:(

10、二)城乡公交企业未按期申请或各不申请延续经营的:(三)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第五章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城乡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城乡公交运营服务标准和规范,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城乡公交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调度车辆,及时疏运乘客.城乡公交企业应当将线路营运方案报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区特需乘客专用座位:(N)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

11、符合规定的投而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第二十七条城乡公交客运车辆的载客人数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和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124282005)核定,在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枳内按照6人I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城乡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珏、乘务历、调度m等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九条城乡公交客运车辆旬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人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执行有关服务规范,并不得有卜列行为:(一)不按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二)甩客、敲诈乘客或者滞站揽客:(:)拒绝享受免费娓车待遇

12、或者持优待票证乘车的乘客.第三十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社会公福,讲究文明卫生,服从乘务人员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城乡公交秩序:(二)按照规定购票乘车,顺序上下车;(:)不得携带宠物和有异味的物品乘车:(四)不得在车厢内抽烟:(五)不得有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城乡公交场(站)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做好场(站)维护管理,保证场(站)设施、设备完好、保障正常营运。在城乡公交客运车辆和设施设置广告、进行商业开发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影响城乡公交运营服务和安全。进入城乡公交场(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场(站)运营管理制度。

13、第:十二条城乡公交客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照!时,驾驶员、乘芬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第三十三条未经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城乡公交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行。经批准城乡公交线路变更、哲停、终止的,城乡公交企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由于道路改造、亚大活动等因素影响城乡公交线路运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由其作出临时调整线路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城乡公交企业.第三十四条城乡公交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向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经营者领

14、取特许经营许可证6个月内尚未经营或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注销其特许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城乡公交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城乡公交服务的连续和稔定。第三十六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和城乡公交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了邮件信箱,接受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城乡公交企业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作出答更,需要调查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投诉,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七

15、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城乡公交价格并举行听证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众承担能力、财政补贴等因素确定城乡公交执行票价。城乡公交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价格。第三十八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公交安全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爬行城乡公交安全监督管理职资,对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全大问题应当予以及时协调、解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乡公交企业、车辆和从业人g实行资质管理,定期对城乡公交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企业纠正安全险患,履行源头管理的安全职责。第:十九条城乡公交企业承担运营安全主体贡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运营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货人对本企业的运营安全全面负贡。第四十条城乡公交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三)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求从业人员熟悉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城乡公交企业和公交场(站),应当在公交车辆及公交场(站)脚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装巴的完好。城乡公交企业和公交场(站)应当开展安全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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