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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汾阳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细则(试行)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7号)、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吕自然资发2021211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
2、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自建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第四条由市人民政府授权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管理,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对农村自建房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进行业务指导。村民自建房建立备案制度,镇人民政府应每季度将村民自建房资料书面报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切实提高
3、审批质量与服务效率。笫二章规划管控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将农村自建房纳入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农村自建房新建住宅要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第七条边远山村因生态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地下采空等因素,应实施搬迁撤并,并严格限制建房活动。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制定防灾减灾措施,按要求实施建房。第八条对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住建部门、文物部门按照传统村落的有关要求,做好自
4、建房指导工作。第九条农村自建房选址应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第十条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设限界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易发区等区域选址建房。第十一条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采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第十二条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总限高11米,层数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5、跨度小于6米,超过上述要求的属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农村集体自建房层数不超9层,总限高36米,按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农村自建房主房基底面积,应不大于宅基地面积的50机农村自建房选址应考虑日照、主导风向和所在地的地形、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等因素。主房的朝向和日照间距应符合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要求。第十三条农村自建房应根据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技术指南(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计。为保证消防安全,自建房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技术指南(标准)有关规定要求。在原有建筑上加层的改扩建自建房,需符合建筑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按
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执行。第三章申请、审批及审查验收第十四条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审批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向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
7、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并符合本细则第十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第十六条具备合法来源宅基地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农村宅基地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二)农村自建房承诺书,就符合规划、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面积等事项作出承诺;(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选用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五)四邻同意建设书面意见。第十七条申请材料齐全后,递交村委会进行审核并在村委会公示栏或显
8、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递交镇,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二)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三)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四)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五)涉及林业、水利、电力、文物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六)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宅基地、建房规划申
9、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第二十条农村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第二十四条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二十五条村庄规划或者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的,暂不实施规划审批。可按本细则十一、十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建房。笫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