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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局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深化完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厘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与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照明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提升等工程建设项目,由业务股室代表局机关或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建设项目。第三条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设项目采用先登记后监管的模式,未经登记审批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踌
2、。第四条建设项目从正式动工到竣工验收并完成交付使用,为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期。第二章工程登记审查第五条登记要求(一)申请人:局机关业务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二)填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三)须提交资料:1.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 .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3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4 .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5 .监理单位人员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人员1人或监理员1人。6 .施工图设计文件(盖审图章)。第六条登记流程申请人提交资料一业务股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审查第三章工程
3、质量监督第七条建设单位职责(一)采购的建筑主材、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三)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四)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设计单位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对编
4、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四)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九条施工单位职责(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采购的建筑主材、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经自检合格后报建
5、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核验签字确认,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四)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五)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睑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六)建立健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监理单位职责(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二)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
6、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三)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四)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五)各施工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六)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脸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下达监理
7、工程师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建设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八)按月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职责(一)对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二)对建设项目的施工主材、施工工艺及施工流程进行监督抽查,对照设计文件按图施工,并进行记录工程质量
8、巡查记录表(见附件2)。(三)在施工现场抽查发现的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情况,提请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整改方案进行评估,满足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类整改。(四)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有权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对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经办人予以通报,其通报一并报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处理。第四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职责(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
9、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职责(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
10、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1、。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职责(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
12、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四)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杳。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 .土方开挖工程。3
13、.模板工程。4 .起重吊装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拆除、爆破工程。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六)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八)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
14、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九)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十)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15、、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十一)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十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三)施工
16、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十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十五)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