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实践授课讲稿(共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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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实践授课讲稿(共7篇)目录篇一、【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实践授课讲稿2篇二、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篇三、2024年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感悟14篇四、【党纪学习心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篇五、2024年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篇六、2024年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活动方案19篇七、2024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3篇一、【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实践授课讲稿根据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部署,今天我负责为大家讲授一堂专题党课。本次党课的主题是铸就

2、忠诚:先学后悟,深思熟虑,践行党纪。经党中央批准,自今年4月至7月,全党将展开一场党纪学习教育。这一学习教育活动,为我们党员干部学习党纪、理解党纪、掌握党纪、遵守党纪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作为一名青年党员干部,我认为应当重点在“学”在先、“悟”在深、“践”在实上努力,成为党纪的忠实捍卫者。接下来,我将和大家分享几点看法。一、5次修订情况1997年首次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一共172条,规定了7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况,包括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2003年发布实施的中国共

3、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掉了“试行”的帽子,一共178条,规定了10类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178条缩减到133条,细化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将原来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二20

4、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2015版新增了Il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是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婚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发挥出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二、条例的核心内容前段时间,中共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下面,我就先带大家学习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共有3编、11章、158条、

5、2.2万字,跟2018年修订的版本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来概括:“一个指导思想”:条例新增“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重要领导思想为指导”。“两个坚决维护“:条例新增“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个责任区分”:条例对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进行了区分。即,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就是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6、,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就是重要领导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负直接责任,而领导干部有可能不仅要承担领导责任,还要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看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是不是起决定性作用)。“四种监督形态”:条例将监督执纪分为“四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五个加重情形”。条例规定了五种加重处分的情形,即,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

7、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六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有其他立功表现。)“六大违纪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具体变动的内容有:违反政治纪律部分,新增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和传播危害党的言论、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视巡

8、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信仰宗教、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把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规定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之中。违反组织纪律部分,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或参加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等违纪行为进行了补充细化。违反廉洁纪律部分,明确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侵占公私财物、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从事营利活动、借用和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等违纪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新表现的处分规定。违反群众纪律部分,新增对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对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

9、的处分规定,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重处分。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进一步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违反生活纪律部分,在延续原有4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对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处分规定。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会后,大家要拿到条例原文,原原本本、逐字逐句进行学习,加深对条例的掌握和理解,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扎实、更有实效。三、部分新增条例的解读【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

10、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解读: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此次条例的修订,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11、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也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

12、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读:2018版条例对党纪和国法衔接在第27条至30条、第33条有着详细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治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些规定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此次修订的条例,对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比如: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再如新增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

13、定。同时新增了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梃出更高要求。【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解读: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

14、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八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15、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解读: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写入了党的根本大法。而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变得尤为重要。目前,构建制度环境和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比如,在学术称号评选中还有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条例的增加,更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

16、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解读:此条规定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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