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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承诺即入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海南省营商环境,激活市场主体活力,规范海南省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海南省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第四条海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承诺即入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
2、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检测资质单位的备案审查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检测单位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开展检测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备案的市场主体,应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要求,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从事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设施;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等。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备案分为
3、新办备案、延续备案及变更备案。备案的申请、受理和办理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符合备案条件的检测单位须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备案,填报备案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检测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备案机关应当自出具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签署市场准入承诺书的市场主体及其承诺的内容。第七条新办资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备案
4、申请表;(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承诺即入告知承诺书;(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第八条资质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原备案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资质延续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备案申请表;(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承诺即入告知承诺书;(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5、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第九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资质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变更备案申请表;(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承诺即入告知承诺书;(三)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方式:(一)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二)企业法人或相关检测人员被列为失信人员;(三)被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关注名单”“黑
6、名单”的市场主体;(四)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五)依法被撤销、吊销资质的市场主体;(六)企业负责人(法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检测单位的备案信息、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实行信用监管,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检测活动过程监管数据等基础数据,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及检测人员质量档案。第十二条申请单位的企业概况、检测人员名单、备案事项等主要的申请信息,在海南省水务厅门户网站和海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备案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2个
7、月内,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对检测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检测单位作出虚假内容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撤销其相应的资质备案事项,对其不良信息进行认定,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水利建设市场建管平台及信用中国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于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检测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第十五条对于违反
8、水利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未办理相应资质备案,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备案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依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备案。第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凭证的,由备案机关予以撤销,3
9、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
10、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单位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单位办理资质备案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经确定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的,从其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水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