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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按照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证党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组织是本部门的政治核心,起着监督保证作用,行政班子是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的行政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推进本部门的改革和发展。党组织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三条讨论并制定本党委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第四条研究本党委贯彻实施学校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第五条讨论研究本党
2、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第六条讨论研究本党委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第七条讨论通过党委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八条关于议题的确定:(一)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相应实施办法。议事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二)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党委委员会初步讨论,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由党委书记审定。(S)对一些重大决策党委会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党委
3、委员会讨论后再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第四章会议的召开第九条党委会一般每季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第十条党委全体委员必须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第十一条共青团、工会组织、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委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第五章议事和决定第十二条党委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第十三条党委会议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
4、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第十四条党委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第十五条对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第十六条党委会议要由专人记录,一般由宣传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第十七条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