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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山市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升耕地保护效益,保障承担保护任务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3)3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是指根据我市生态补偿机制,为鼓励和支持基层开展耕地保护工作,对承担保护任务的责任主体发放生态补偿财政资金。第三条耕地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按照生态补偿机制有关规定统一开展资金核算、筹集和分配。第二章补偿范围、对象和资金标准第四条耕地生态补偿范围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以全市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核定的耕地为基础,分别统计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耕地面积,即永久基本农田补偿面积和一般耕地补偿面积。第五条耕地生态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镇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