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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的要求,结合XX大学实际情况,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保证助学金评选工作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确保获助学生合理有效地使用助学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个别助学金项目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则参照具体项目要求执行。留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另行制定。第二条受资助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如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第二章助学金构成第三条XX大学助学金体系包括基本助学金与补充助学金两类。L基本助学金资助目的:保障学生基本生活,确保学生安心求
2、学。资助对象:XX大学本科生、研究生一二年级、直博生一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研究生只可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构成:基本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社会捐赠类助学金及生活补助。资助标准:基本助学金资助标准主要结合XX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在校一年生活费调查结果及学生的困难等级制定。资金发放:基本助学金每月3号进卡,全年发放10个月,2月、8月不发放。学生休学、游学期间暂停发放且不补发,复学后通过资格审查后恢复发放。2.补充助学金资助目的:资助学生进一步掌握技能、提升能力、增长见闻,激励学生不断进步(申请资金可用于但不限于以下方向: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技能学习、出国交流、考级考证
3、等)。资助对象: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构成:补充助学金主要由社会捐赠类助学金项目及校设助学金项目组成。资助标准:补充助学金资助标准以具体补充助学金项目为准。资金发放:补充助学金根据具体补充助学金项目的相关协议进行发放。第三章获助条件第四条获助学生应满足如下条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外。)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获助学生将退出评选、停止续评或者停发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外):1 .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
4、.退学、结业或已超出正常修业年限;3 .生活铺张浪费,过度娱乐或购买奢侈用品等;4 .无故拒绝提交个人年度总结;5 .无故不参加资助方组织活动(座谈会等)、拒绝与设奖方保持适当联系或有违背资助方意愿的行为;6 .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伪造相关材料;7 .助学金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章助学金评定机构第六条学校资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中心。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助学金获得者名单。第七条各学院(系)成立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学院资助领导小组由5-9人组成,学院(系)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思政教师代表、班
5、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应为评审小组成员。学院资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系)学生助学金评定办法,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助学金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第五章助学金评审要求第八条学生事务中心统筹全校项目进行资源划拨,学院整合校级和院级项目资源。第九条基本助学金评审。基本助学金由学生自主发起申报,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类型和困难等级进行遴选和评定,学生事务中心对最终名额进行核定。第十条补充助学金评审。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获得基本助学金之外,学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申请补充助学金项目,原则上补充助学金项目间不可兼得。各学院按照学生的规划及执行力,参考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审,学生事务中心
6、对最终名额进行核定。学生需填写并提交个人成长档案和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综合情况,合理讲述使用补充助学金的计划。资助项目结束前学院根据学生完成情况,对受助学生的完成效果进行评定。如补充助学金为跟踪续评项目,原则上从续评第一年开始纳入基本助学金中,不再额外发放且不得无故退出。第十一条院系自设助学金评审。院系自设助学金需按照助学金体系的要求进行类别划分,原则上与校级助学金要求一致,且与学校划拨给学院的助学金资源进行统筹分配和评审。第六章助学金评定流程第十二条助学金评审原则上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系)按照学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助学金通过学生事务中心网站和流程平台进行发布、申请、审核和公示。评审要
7、求以具体助学金项目细则或协议书为准。学院(系)助学金评审办法应在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前报学生处审核。第十三条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流程平台“我的数字X大”上自主申请并实时查看项目流程进度。第十四条学院(系)评审。学院(系)资助领导小组参考学生的家庭情况,结合学院(系)助学金评审办法以及各类助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学校审核。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院(系)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最终评审名单。第十六条助学金实施公示、审批制度。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助学金确定初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学校组织评审的助学金,确定初评名单后,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
8、示无异议,报相关机构审批。第十七条学生个人对学院(系)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系)资助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资助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校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学生对校级评审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定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级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校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
9、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七章助学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助学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由财务处和发展联络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条获助名单确定后,由学生事务中心根据助学金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报财务处和发展联络处,并根据资金的到款情况,经发展联络处和学生事务中心核定,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获助学生。第二十一条助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依实际情况,取消当年及之后的申请资格;凡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将取消资助,责令学生退回已发助学金,同时将该行为记入学生的个人成长档案,纳入学生征信体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将依法送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助学金体系是在国家、学校、社会的关爱和资助下建立和实施的,受助学生应常怀感恩之心,常思捐赠之人,砥砺奋进,积极向上。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公益等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将爱心传递下去。第二十三条助学金项目因教育部、学校或社会捐赠方要求可出现变动和调整。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XX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