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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总体要求(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分包行为,强化 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细则。(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 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适用本细则。(三)鼓励公路水运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 依法进行。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 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二、管理职责(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 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分包管理的
2、制度规范、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 文本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二)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 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 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 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 督枪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 为;发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承包人的劳务合作管理情 况进行检查。(四)监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 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 制止
3、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并告知发包人。(五)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 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 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 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 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六)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 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实施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 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 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 单位人员。(七)劳务合作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委派具
4、备相应资格 的人员进场,按照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工作,并 接受承包人的管理。三、分包条件(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 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负面清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增补及报送。(二)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 款。(三)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监理人审查、发包人 书面同意后,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 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 施工单位完成。分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四)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 但可将劳务合作内容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 业。(五)分包人应
5、当具备如下条件:1 .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2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3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 设施;4 .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5 .单位工程未设密质要求的,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确定。四、施工分包合同管理(一)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 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二)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要 求提出分包申请,提供分包人相关资料(附件D ,报监理人 审查及
6、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 包合同内容。承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施工分包相关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分包人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向承包人负责。(三)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分包申请不应拒 收,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包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及时认可.(四)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的示范格式文 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附件2),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 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 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 济等要求。(五)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应报监 理人及发包人。分包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承包人 应按照相关流程将补充
7、合同报监理人审查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六)项目参建各方应有效利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分包合 同管理。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 应当在相应数字化监管平台进行登记,并通过阳光监管等数 字化平台对分包合同相关信息进行阳光公开,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七)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 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 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 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五、劳务合作合同管理(一)承包人拟实施劳务合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提出劳务合作申请
8、,提供劳务合作企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 (附件3),报监理人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二)监理人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相应劳务合作应当在约 定时限内及时审核。(三)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的示范 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附件4),并履行合同约定 的义务。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应 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四)承包人应当建立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及台帐,对劳 务合作队伍进行培训和交底。承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劳务合 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劳务合作企业就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及委派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负责。六、行为管理(一)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转包。有下列情形之 1的,属于转包:1 .承
9、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 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子公司施工的情形);2 .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 包给他人的;3 .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 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 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 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4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 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 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 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10、,或者派驻 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 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5 .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 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 .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体成员方)通过采取 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7 .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8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 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 位或个人的;9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 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
11、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 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 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 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二)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1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2 .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 性工作分包的;3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4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5 .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6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7 .劳务
12、合作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合作内容转给其他单位 实施的;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1 .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 意的;2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 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3 .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 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 分包:L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合作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 筑材料款;2 .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合作进行技术、质
13、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 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四)公路水运工程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 理:1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一律不得分包或 对分包作出不合理限制,或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包拖延、拒 绝认可,或拒不履行分包相关管理和信息公开责任的,由各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违规情节严重 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 .监理人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包、劳务合作拖延、拒绝 审核,或对相关报审资料审核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14、或拒不 履行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相关责任的,由发包人督促整改, 整改不到位或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 .承包人未按要求建立分包或劳务合作管理制度,或未 对工程质量检验、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管理,或拒不履行分包 和劳务合作相关管理和信息公开责任的,由监理人督促整改, 整改不到位或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 .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对施工分包 或劳务合作进行管理,或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履行相应管 理责任的,由监理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违规情节严重 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 .施工相关各方存在擅自指定分包、超资质违规分包等 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
15、处理.(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 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 进行信用评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 集汇总施工分包情况统计,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六)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 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七)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 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八)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 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 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予以认
16、可。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 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七、其他(一)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 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二)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 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 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 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 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 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 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