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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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国家 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 见以及山东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卫生 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 合规行动(2024-2025)工作方案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加快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经 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能力,进一步规范 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 职业

2、病防治院所,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业病危 害监测评估、工程防护、检测评价、诊断救治、职业健康检查等 工作,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 制和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到2025年底,完成 以下目标任务:(-)总体目标1 .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能够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 素监测,承担100%国家和省下达的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市级 疾控中心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鼓励县(市、区)疾控 中心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填 报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上

3、报率达到100%;省、市质控覆盖率 达到100%;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评估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 到100%;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个案信息报告率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报 告率均295机省、市两级质控覆盖率100近质控问题整改率达 到100%;两类机构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瞒报信息数据、出具 虚假或失实的证明文件、弄虚作假、质控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 仍开展工作的违规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二)年度目标1.2024年目标任务(1)市级疾控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所能够规范开展职业病 危害因素监测,独立和协助县(市、区)疾控中心承担100%的 国家职业病防治

4、监测任务,行政区域县(市、区)疾控中心能够 独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县区 级功能区初步具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2)对市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和已取得资质的县 (市、区)疾控中心监测能力进行确认;(3)修订制发职业病防治机构监测质控细则;(4)对2023年1月后新取得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 进行确认;完成60%以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控;(5)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资质的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 治院所参加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实验室比对覆盖率100%;未取 得资质而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任务的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比 对覆盖率100% 县(市、区)达到60

5、$以上。2. 2025年目标任务(1)市级、县(市、区)级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能 够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质量控制,均独立完成100% 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市级疾控中心原则上取得职业卫生、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疾控中 心取得资质;(2)市级、县(市、区)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监 测能力确认覆盖率达到100%;(3)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控覆盖率达到 100%;(4)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县(市、区)级 疾控中心参加职业卫生实验室比对覆盖率达到85%以上;鼓励一 定数量的县(市、区)级机构参加放射卫生实验室比对;(5)市级、县(

6、市、区)级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对 照5号文件要求,实现“县(市、区)级能监测、市级能质控” 的最低要求。二、工作安排(一)查找薄弱环节。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照国家职 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和5号文件明确的职业病防治 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标准,全面梳理查找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 治院所存在的技术支撑能力差距,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建立 能力建设“底档”库和能力提升“攻坚”计划。“硬件”不足的, 要加快推进配齐仪器设备,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数据库,并强化理 化实验室及通用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 费。“软件”不足的,要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和核定的人员编制, 优先纳入年度人

7、才引进计划,配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检 验和职业卫生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职业病防治监测、评估 等监测任务需要,持续提升其业务能力。对确实有困难的县(市、 区),要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协调解决;鼓励各县(市、区)疾控 中心开放仪器设备等资源,建立共享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市疾控 中心开展辖区监测能力技能大赛。各市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底档”库(附表1)、能力 提升计划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省卫生健康委对 照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明确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监测工作原则由技术支撑机构承担”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其中:1 .已取得职

8、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直接确 认具备能力;2 .未取得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组织专家现场开展监 测能力确认,达到要求优先受理资质申请;3 .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确认后,薄弱 地区原则上可以监测同盟”或“监测联合体”的方式进行能力 确认,“监测同盟”或“监测联合体”须达到职业病监测评估技 术支撑机构建设标准,且监测任务完成率达到IOO机(三)深入开展技术服务。各市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 除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外,每年要完成至少50家以上 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扶等工作,县(市、区)覆盖率达到 100%,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疾控中心要全程参与,

9、增强县(市、区)级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识别和防控能力。(四)加强技术服务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各市要运用检测能 力比对、“双随机”检查、延伸检查、质量控制、举报核查等监 管方式,压实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规范从业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技 术服务信息数据的分析、研判,深入纠正治理不报、迟报、瞒报、 谎报等违法行为。各市要根据省质量控制中心的机构监测、能力 比对、质量抽查等结果,对辖区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风险等级管 理,重点加强纳入“C”级(其资质存在否决项不符合的、存在 关键项不符合的等)机构的管理与处理,对于达不到资质条件保 持和符合性等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出具虚假报告、 超出资质

10、认可范围从业等情况提请资质认可机关或省级疾病预 防控制主管部门处理;对2023年度质控不合格而未按要求整改 或者拒不整改的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并依法处罚。对跨地域的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和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落实服务地和 属地双监管职责,织密织牢过程贯通、区域联动的监管网络。外 省机构到我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须在开展工作前分别向省 级质量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技术服务工作地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填写登记表并盖章(附表2),开展技 术服务时,将登记表提交服务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开展工作。每 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前质控中心和技术服

11、务工作地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将省外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和工作开 展情况(附表3)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发 现的外省机构到我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 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人员的 责任。(五)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各市要认真落 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 知要求,进一步强化两类机构备案后的核查管理和能力确认、 专业技术培训与指导、质量控制与问题整改、信息报告等重要环 节规范管理。加强质控工作与监督执法双向联动,建立质控台 账,定期联合开展“回头看”,实行动

12、态实时销号,确保问题整 改到位。各市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对辖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 核查,并上报不符合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名单(附表4)。对 省级质控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机构,及时向 社会公布机构名单或其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各市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问题而 不落实整改或整改无望的、受过行政处罚的、存在“征信失信” 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要适时提交辖区职业病防治机构审批或管 理部门。审批或管理部门要适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机构 审批情况,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整改未经核实前的相关机构,不得 为其资质(资格)延续、注销或变相备案,对确实不符合要求的, 要及时对其注销。

13、(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职业病防 治人才培训项目要求,组织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诊疗康复等进行课程 优化,加强实际操作能力培训I,提升培训实效,高标准落实培训I, 进行理论和实操考核。各市要完善保障措施,抓好人员选派、后 续使用、长期培养,确保每个机构具有职业病防治骨干人才,对 于部分机构人员调整的,须补全空位,达到年度内各至少有1名 职业病危害监测、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骨干。鼓励各地建立专 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制度,加强首席专家、领军人才、学科带头 人等技术骨干的培养,提高专业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七)强化职业健康社会服务功

14、能。各市要以辖区内劳动者 职业健康需求为导向,推进职业病防治院所采取职业病诊疗康 复与临床多学科相融合模式,与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康复医疗 服务相结合,逐步满足患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进一步提升尘 肺病康复站服务能力,提高尘肺病患者的生活质量。省疾控中 心、省职防院等单位要尽快提升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治理能力。 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已备案承担职 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每年要 开展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 “三同时”、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八)及时总结。各市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提 质合规行动工作总结报送

15、省卫生健康委。年度总结应重点突出、 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指标完成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 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建议等。2025年12月20日前,各 市、县(市、区)(市、区)要全面完成提质合规行动工作评估 总结并逐级报送总结材料。期间省卫生健康委对全省提质合规 行动进行验收评估并通报工作情况。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市卫生健康、疾病 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作为 2024年和2025年的重点工作任务,细化任务和措施,明确时间 节点,加大工作力度。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 控制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一体部署推动、共享共用信息

16、, 构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强化政策支持,推动健康发展。各市卫生健康、疾病 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政策支持措施,着力解 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高质量 发展的长效机制,纳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内容。各市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 等部门协调配合,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措施,积极争取基本建 设、财政投入、科技创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政 策,推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行 业健康发展。(三)加强督导评估,推进工作实效。各市卫生健康、疾病 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技 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要结 合职业病防治监测质控,加大质控力度。建立技术支撑机构管理 和评估制度,制定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对提质合规行动工作进 展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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