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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用水水费收交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饮用水水费收交管理工作,提升农村居民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促进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所有用水户。第三条县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水价公示和水费收交,严格按批复水价收取水费并开具专用票据。第四条受益村用水户水费收交、结算公示等供水管理工作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清单接受镇政府监督管理。受益村应制定水费收交工作方案,加强用水户水费收交和管理,定期向用水户公示水费收交情况,接受
2、用水户的共同监督。第五条已安装智能计量设施的受益村社,先交费后供水,水费由受益村社管理人员收取并向管理单位预交水费,管理人员预收的水费应及时购买水量,不得截留和挪用预交水费;未安装智能计量设施的受益村社,按受益村社计量总表收费到村(社),水费由受益村社管理人员收取并向管理单位按时交纳水费。第六条县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每月对全县的村社总水表进行抄算,建立水量水费台账。第七条受益村按照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对用水户的水表进行抄算,当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小于村(社)总水表水量时,差额用水量由用水户承担。核算水费时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和损耗水量应分开核算,并建立水量水费台账。第八条受益村管理人员劳务报酬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会议研究确定。第九条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第十条农村饮用水水费收交、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县财政、发改、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